臺府〔2020〕5號
TSFG2020001
廣海灣工業園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現將《臺山市房地產轉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稅務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臺山市房地產轉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房地產轉讓的稅收征收管理,促進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轉讓房地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或構筑物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依法取得房地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將房地產權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凡發生房地產轉讓行為的出讓方和受讓方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國家稅務總局臺山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申報繳納依法應當繳納的相關稅費。
第四條 臺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以下簡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與市稅務局應盡快建立信息互聯互通,由市稅務局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傳送完稅情況相關數據。在此系統建立之前,市稅務局應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供完稅情況說明,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據完稅情況說明確認房地產交易行為的完稅情況。
第五條 發生房地產轉讓行為的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時,必須向受讓人開具發票,納稅人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市稅務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代開發票。
第六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屬稅收減免范圍的房地產轉讓,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符合減免條件的,在納稅人辦理減免備案或審批手續后,市稅務局方能開具完稅或繳費憑證。
第七條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在辦理房地產的權屬變更手續前,應先審核房地產轉讓行為的完稅情況,完稅情況未經確認,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不得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第八條 納稅人應如實辦理納稅申報。若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市稅務局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核定轉讓房地產的應納稅額。
第九條 對未依法申報繳納房地產轉讓稅收的納稅人,市稅務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市稅務局要嚴格依法征稅,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應按職責,依法協助和配合市稅務局做好房地產轉讓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關于修改臺山市房地產轉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臺府〔2017〕7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