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應急〔2025〕21號
TSBG2025004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現將《臺山市應急管理局關于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關于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舉報工作的指導意見》(應急〔2023〕10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臺山市應急管理局職權管轄范圍內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系統”(網址:http://dctjfx.mem.cegu.cn/aqscjb)及其微信小程序、來信、來訪、來電等多種方式進行舉報。
第四條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受理非煤礦山、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的;
(二)沒有具體隱患或違法事實的;
(三)已受理或者辦結,且舉報人在無新證據的情況下對同一事實重復舉報的;
(四)對已經批復結案的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的;
(五)不屬于應急管理部門職責的(臺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轉交其他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處理,以適當方式將該情況通知舉報人,并告知舉報人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無法取得聯系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舉報人通過舉報方式提出咨詢、信訪、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檢舉控告等其他事項,或者舉報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項的,臺山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告知舉報人依法通過其他途徑提出訴求。
第五條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應在接到舉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過適當的方式將決定告知舉報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需要向舉報人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采取適當方式與舉報人溝通聯系。
第六條 受理舉報后,臺山市應急管理局應組織開展核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報經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延長期限需書面說明理由,并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處理進度和延期情況。
第七條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需要其他單位或人員協助核查的,可通過商請或提請市人民政府指令的方式開展。
第八條 對核查屬實的重大事故隱患,臺山市應急管理局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視情形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對核查屬實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對核查屬實的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等級提請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專門機構組織調查處理。核查處理中涉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舉報經核查屬實的,臺山市應急管理局按以下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所規定條件的,按規定予以獎勵。
(二)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項依法不予或免予行政處罰的,給予50元獎勵。
匿名舉報的,不予獎勵。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第十條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應在出具執法決定文書1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告知內容應當包括簡要核查情況、處理決定和是否符合獎勵條件等事項。
舉報人就同一類事項提出多個舉報,或者多個舉報人就同一類事項提出多個舉報的,可以合并處理、答復。
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并明確表示不要求答復和不主張獎勵的,受理單位不再作出答復。
舉報人未提供聯系方式的,處理結果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舉報人提交證據證明核查結論可能存在錯誤的,臺山市應急管理局應在收到證據之日起30日內組織復查,并按本辦法規定將復查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 對符合給予舉報獎勵條件的,臺山市應急管理局在出具執法決定文書后2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核實確認舉報人信息和接收舉報獎勵金銀行賬號等信息。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臺山市應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三條 辦理安全生產舉報實行回避制度,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存在以下情況的應當主動回避,或由臺山市應急管理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回避:
(一)舉報對象的近親屬;
(二)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系;
(三)與舉報對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第十四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在處理安全生產舉報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給予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單位或個人。舉報人身份信息、手機號碼等敏感信息要作為工作秘密進行管理、使用,不得將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或人員,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公務人員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第十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