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可以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嗎?如果可以,對舉辦資金有什么要求?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其中包含了事業單位主體,因此,事業單位可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舉辦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如事業單位出資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上述政策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資金、實有資金必須是現金形式嗎?固定資產或者版權等其他資產形式,是否可以在資產評估后作為開辦資金?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開辦資金應當為貨幣資金,其他形式的資產不得作為開辦資金。
民辦非企業單位(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等)出資份額是否可以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社會組織為非營利法人,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潤和剩余財產。也就是說,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內的社會組織,其資產具有較強的公共屬性,是社會公共財產的一部分,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能取得經濟回報,也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因此出資份額是不可轉讓的。
社會團體可以申請減少活動資金嗎?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登記社會團體應當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并明確了最低活動資金數額。實際工作中,活動資金屬于日常登記事項,可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變更后的活動資金不得低于法定活動資金。也就是說,社會團體可以申請減少活動資金,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數額。
社會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可以是會員大會也可以是會員代表大會,具體依據什么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一般而言,會員大會需由全體會員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由部分會員代表參加。具體選擇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由社會團體根據會員人數及其構成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設定。
社會團體中,理事長和會長是什么關系?副會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能否擔任社團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會長為社會團體同一職務的不同叫法,屬于社會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規定,理事長(會長)為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在社會團體擔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是否有年限要求?如同時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年限要求?
《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明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由于各社會團體的屆別時間不完全相同,因此,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年限要符合各社會團體章程的有關規定。《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未對法定代表人任職年限作專門規定,但由于法定代表人是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因此,其任職年限需符合前述負責人任職年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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