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人可以同時擔任兩個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嗎?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對擔任其他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同一人已經擔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再擔任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對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其他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未作出限制。
2、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長或執行機構負責人?
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章程示范文本》等有關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可以擔任執行機構負責人,執行機構負責人也可同時兼任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執行機構負責人擔任。因此,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長和執行機構負責人。
3、社會團體負責人有無任職年齡限制?
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民社發[1998]13號)規定, 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 周歲。《民政部關于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5] 166號)《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辦發[2021]22號) 規定,脫鉤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 周歲。社會團體負責人屬于退(離) 休領導干部的,應當符合《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 (中組發[2014]11號)關于退(離) 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等規定。
4、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個人,是否可以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
201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因此,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個人無法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
5、社會團體屆中理事調整有何規定?
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等規定,理事選舉和罷免為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常務理事可由理事會選舉和罷免。因此,屆中調整理事需由會員(代表) 大會執行,屆中調整常務理事可以召開理事會。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是脫鉤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辦發[2021]22號)明確規定,根據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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