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市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經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同意,現將《臺山市2021-2025年銜接推進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市財政局反映。
臺山市農業農村局 臺山市鄉村振興局 臺山市財政局
2022年4月7日
臺山市2021-2025年銜接推進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門市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關于扎實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方案》(江鄉振組〔2021〕6號)、中共臺山市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臺山市扎實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方案》(臺鄉振組〔2021〕2號)精神,加強過渡期江門市級和臺山本級銜接推進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江門市2021-2025年銜接推進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農農〔2022〕29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江門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江府〔2019〕26號)等有關規定,原江門市扶貧開發資金更名為江門市銜接推進鄉村振興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用于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銜接資金,是指脫貧攻堅過渡期內(2021-2025年),經江門市財政下達的以及臺山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用于我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資金。
其他由行業部門組織實施,用于義務教育、醫療保障、住房安全和飲水安全保障等專項幫扶資金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條銜接資金管理堅持規范管理、嚴格審批、公開透明、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市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負責集中管理、監督、統籌市級安排的銜接資金,統一領導農業農村(鄉村振興)、財政、教育、民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衛健、醫保、供銷等領導小組成員參與銜接鄉村振興工作,并組織和協調本級銜接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一步健全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本區域內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四條 市鄉村振興部門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銜接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二)做好銜接資金項目庫建設。編制銜接資金項目年度申報指南,及時組織項目申報,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把關審核項目,并將審定的年度項目匯總表報上級鄉村振興部門備案。
(三)按照有關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建設,開展項目檢查、績效自評、錄入監控數據等工作,及時了解項目實施情況,做好項目實施的全過程指導跟蹤管理。
(四)加強銜接資金的監督管理,落實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嚴把審核關,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并建立健全銜接資金使用月報機制,及時跟蹤銜接資金使用情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負責統籌指導本區域內扶貧資產運營管理工作和負責本區域內扶貧資產臺賬管理。
第五條市財政部門職責
(一)按政策要求將銜接資金列入本級年度預算,按時籌集全市銜接資金。
(二)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審核撥付資金;對銜接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檢查,加強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管工作。
(三)協同市鄉村振興局做好資金使用月度報送、資金結算清算、信息公開、錄入監控數據等工作。
第六條項目承擔單位職責
(一)對轄區幫扶對象分類施策開展項目幫扶,并應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共同加大項目幫扶力度。
(二)根據市銜接資金項目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項目規模、建設標準、資金來源和主要建設內容、項目實施進度、資金使用計劃、績效目標等。
(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確保按期按質完成。
(四)嚴格執行銜接資金專款專用制度,及時提供真實、合規、完整的相關賬務資料、憑證,申請支付項目資金。
(五)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要按規定落實績效管理要求,錄入監控數據,實行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按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對銜接資金進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并設立銜接資金收入、支出明細賬,主動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七)加強項目、資金、資產管理,定期報送項目建設進展和銜接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形成資產的臺賬管理情況,確保完成后的項目達到預期績效目標。
(八)對資金安排、支出、績效、安全和規范性等負責。
第七條市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鎮(街)根據轄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目標任務,建立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銜接資金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嚴格落實本級財政負擔的銜接資金,保持投入力度總體穩定。主要包括:市本級財政部門按上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一定比例(按0.3%上繳)籌集用于銜接推進鄉村振興工作的資金、其他統籌資金等。該籌集辦法暫定三年,2024-2025年視江門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確定是否繼續實施或調整實施。
第八條銜接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駐鎮幫鎮扶村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的各項措施。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1.深化“兩線合一”改革成果應用,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以家庭為單位,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和城鄉低收入人口的監測幫扶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后幫扶措施。重點鼓勵用于:監測幫扶對象的產業發展、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小額信貸、消費幫扶、危房改造(或修繕)、“社工+幫扶”和助醫、助學、助殘等方面予以扶持;扶貧產業項目后續幫扶;采取技能培訓、以工代賑、生產獎補、勞務補助等方式,促進返鄉在鄉脫貧勞動力、農村低收入群體發展產業和就業增收。
低保、醫保、養老保險、臨時救助等綜合保障措施,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二)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1.提升鄉村產業發展。支持用于鎮村(優先扶持薄弱村)培育壯大特色優勢產業,可支持用于農產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級、農產品宣傳推廣、農業技術推廣,產業發展貸款貼息等有利于農業產業發展的項目,支持必要的產業配套設施建設,支持智慧農業、數字農業發展,重點鼓勵用于:發展壯大村級(優先薄弱村)集體經濟,扶持壯大一批具有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建設一批田頭小站、農產品產地冷藏保鮮設施,支持探索用現代農業產業園模式發展“一村一品、一鎮一業”,創建一批農業產業強鎮強村。資金可集中整合通過直接投入或以投資入股、保底分紅方式,優先投入到本轄區的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龍頭企業、冷鏈物流業或新興產業項目,以及用于駐鎮幫扶工作組提升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增收項目。
2.提升鎮村公共基礎設施水平。補齊必要的鎮村人居環境整治和鎮村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可支持用于建立鎮村保潔機制,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及管護(不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四好農村路”建設,“四沿”地區實施鎮村農房外立面改造,以及其他村莊公共設施等。重點鼓勵用于:鎮村“三清三拆三整治”,農村集中供水、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農村無害化廁所改造、村內道路硬底化建設并建立長效運維管護機制。
3.提升鎮域公共服務能力。在原有資金渠道保障鎮村醫療、教育、養老、文化等公共資源配置優化的基礎上,可支持用于完善鎮村法律顧問服務機制,建設標準化衛生(院)室,鄉村文化體育活動設施。重點鼓勵用于:用于改造提升農貿市場和農產品集散中心、推進鄉村智慧化改造。
4.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重點幫扶相對落實革命老區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支持革命老區村內監測幫扶對象發展生產和烈士后裔助學等。
(三)經市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同意實施的其他項目。
銜接資金不得用于:1.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以外的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建造職工住宅;5.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償還債務和墊資;6.大型基本建設項目;7.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8.城市基礎設施建設;9.企業擔保金;10.虛假投資(入股)、虛假分紅、發放借款及平衡預算等;11.其他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以外的任何支出(如萬里碧道、大型水利設施、高標準農田等已在專項資金保障的項目)。
第九條 銜接資金根據上級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結合資金籌集情況,按照輕重緩急原則,按照相關人群數量及結構、政策、績效考核等因素進行測算和綜合平衡,采取因素法,分配給各鎮(街),由各鎮(街)根據上級有關資金使用辦法及實施細則統籌使用,確定具體項目。
第十條根據銜接資金分配方案,市財政局和市鄉村振興局相應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市財政局在收到上級指標文件后30日內將指標下達給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各鎮(街),由用款單位或個人按照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申請。
第十一條市鄉村振興局負責審核批準各鎮(街)上報的銜接資金籌集使用計劃并報市財政局備案,并加強統籌各級銜接資金,形成合力。各鎮(街)黨委、政府應按計劃組織實施項目,原則上當年安排的銜接資金應當年完成支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銜接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積極推行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民辦公助等辦法。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鼓勵采取基金、股權投資等新型資金管理模式撬動社會資金投入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銜接推進鄉村振興建設。
各鎮(街)、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變相抵扣應下撥的銜接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下撥的銜接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和項目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各鎮(街)、部門要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原則上提前一年儲備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嚴格項目論證入庫,做實做細項目庫,并對項目庫內的項目實施動態管理,銜接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要從項目庫選擇,且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鎮(街)、村(社區)項目儲備要堅持規劃引領,并與上級任務清單相銜接。儲備項目的選取要結合實際,在充分征求幫扶對象意愿的基礎上,按分類指導、精準幫扶、一戶一法等要求研究確定。
銜接資金擬實施項目計劃,由各鎮(街)政府、有關部門從項目庫儲備項目遴選上報,并由市鄉村振興局審核批準。
銜接資金用于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其項目申報、審核、公示、實施、驗收、評估等具體辦法參考《臺山市2019-2020年扶貧開發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臺農農〔2021〕251號),其余資金參考現行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使用,在市鄉村振興局的統一指導下實施。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規定。用款單位應加強財務基礎管理工作,對銜接資金進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保證資金管理規范、安全。建立健全撥付臺賬,分類存檔、規范財務核算工作,及時、全面、客觀反映銜接資金收支情況,按要求做好財務決算。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的,按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管理規定執行。加強檔案資料管理,按規定保管好銜接資金申報、管理、使用相關的單據、憑證、文件、資料等。銜接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按照扶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納入扶貧資產管理范圍,實施扶貧資產管理臺賬登記管理,并根據項目形成資產所屬級次,分別由市、鎮(街)、村(社區)有關單位負責登記、使用和管護。
第十四條銜接資金實行績效評價,銜接資金使用單位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原則上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當年度銜接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績效自評報告上報市鄉村振興局、市財政局。市鄉村振興局、市財政局于次年第一季度內組織抽查或引入第三方評價,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次年銜接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市、鎮鄉村振興、財政等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內控機制,制定合理分權、規范用權的具體措施,加強崗位之間、工作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完善銜接資金審批主要環節的操作規程;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審批核心環節信息,實現管理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建立考核問責制度,要積極配合審計、紀檢監察做好銜接資金和項目審計、檢查等工作。
強化資金使用監管責任。市鄉村振興局、市財政局具體負責銜接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按照“項目跟隨規劃走、資金跟隨項目走、監管跟隨資金走”的原則,定期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督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市鄉村振興局、市財政局要組織有關部門于每年3月31日前開展對本市上一年度銜接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江門市鄉村振興局和江門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鎮(街)、村(社區)要實行銜接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和項目實施情況公告公示制度。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信息公開等有關規定,公告公示內容應包括資金來源、資金規模、資金項目及其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舉報投訴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及時將公開公告情況逐級報送鄉村振興、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實行銜接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統計監測制度。鎮(街)要建立銜接資金使用臺賬,于每個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銜接資金使用情況匯總表報送市鄉村振興局、市財政局。
第十八條 對銜接資金籌集、分配、使用中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提供虛假情況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規懲處。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對相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能分工責令改正,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有關規定追回銜接資金,給予相應的處罰處理;違反黨紀法規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財政國庫管理規定及有關銜接資金管理規定,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健全撥付資金,或無故滯撥資金的;
(二)私下許愿,在分配和發放銜接資金中優親厚友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銜接資金分配、發放的;
(四)專款不專用,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提高或降低發放標準的;
(五)虛報冒領,弄虛作假,騙取、套取銜接資金的;
(六)擠占、滯留、截留銜接資金的;
(七)擅自變更銜接資金的范圍、標準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綁發放的;
(八)在分配、發放銜接資金中,收取下級或服務對象現金、貴重禮品和有價證券的;
(九)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個人私利,貪污、挪用、克扣銜接資金的;
(十)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5年,屆時根據中央、省及江門市有關工作部署確定是否繼續實施或延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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