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憲法是關于宗教事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的總依據,確立了宗教事務方面的主要原則:
一、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國家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這種保護是全面的,體現在: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憲法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宗教活動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開展,不得損害公民身體健康,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二、政教分離原則。我國實行政教分離。宗教不得干涉行政職能、司法和社會生活。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不通過行政力量打壓、歧視或扶持某種宗教。政教分離不等于政府不管理宗教事務,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信教公民不得以“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離”等為借口不服從政府的依法管理。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他人接受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妨礙義務教育的實施,妨礙學校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
三、國家保護正常宗教活動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信教群眾在憲法、法律法規范圍內,按照宗教教義教規和傳統習慣,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的宗教活動,屬于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國家保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正常教務活動的權利。同時,與其他社會組織一樣,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宗教教職人員亦應履行相應的義務。
四、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我國各宗教都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領導權要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教人士手中。我國各宗教要堅決抵御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不能奉外國的東西為圭臬,不能唯外國宗教勢力馬首是瞻,不能恢復或建立與境外宗教組織的隸屬關系。中國政府、中國的宗教組織不干預外國的宗教事務,同時也不允許外國勢力插手和干預中國的宗教事務。國家支持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界人士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同境外宗教組織和宗教界人士開展交流合作。
(摘編自《宗教政策法規教程》,宗教文化出版社,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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