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關于印發臺山市鼓勵產業項目加快開工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 TSFG2020007
一、出臺背景
為落實《江門市政府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江府〔2020〕10號)工作部署,鼓勵產業項目擴大投資、加快建設、早出效益,依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發改產業〔2017〕555號)、《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穩投資若干工作措施(2020-2022年)>的通知》(江府〔2020〕29號)、《江門市商務局關于印發<鼓勵產業項目加快開工建設的扶持政策>的通知》(江商務資服〔2020〕27號)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措施。
二、獎勵辦法
第一部分 項目開工建設獎勵
(一)獎勵條件
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給予獎勵:
1.在我市行政范圍內,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引進(含增資擴產)投資超1億元(含1億元)并開工建設的先進制造業項目[先進制造業項目范圍參照《江門市關于進一步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江府辦〔2017〕2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2.須在臺山市辦理市場監管、稅務登記,依法經營和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獎勵標準
按項目2020年下半年實際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金額,分檔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1.實際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5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給予10萬元獎勵;
2.實際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10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給予20萬元獎勵;
3.實際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二部分 貸款貼息扶持獎勵
(一)獎勵條件
符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發改產業〔2017〕555號)重點領域扶持方向,且設備投資(含生產設備和輔助生產設備,以及技術改造設備投入)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的重大項目,按本條規定再予以貼息獎勵,具體條件如下:新引進項目需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并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3個月內取得施工許可證且正式動工(增資擴產項目需于2020年下半年取得技改備案并啟動相關工程建設),且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或者貸款意向書,在實際發生借貸關系后,參考銀行同期基準利率對項目貸款予以貼息支持(貸款貼息期不超2年)。
上述貸款貼息支持資金,僅限用于項目生產設備和輔助生產設備固定資產建設。
(二)獎勵標準
1.予以貼息的借款總額不超過項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資產總額的70%,項目固定資產已投資額不低于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0%。其中:設備投資額為5000萬元-1億元之間的,貼息1年;設備投資額為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貼息2年;單個項目每年最高支持500萬元。
2.貼息獎勵實行“按比例預撥付”制度,企業開工建設并實際發生投資額后,即可申請相應預撥獎勵,并根據貸款發放進度每一季度可申請一次,根據投資進度當年可多次申請。投資方提前歸還貸款的,該獎勵應隨即終止,并按照實際發生利息進行結算。
三、申報時間、流程及申報資料
(一)申報時間
項目開工建設獎勵在2021年2月28日前申報;貸款貼息扶持獎勵首次申報時間為2021年3月31日前,入庫后按照投資額及補貼期限內分期申報。
(二)申報流程
1. 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按照本措施規定向臺山市科工商務局進行申報;
2. 臺山市科工商務局依規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
3. 擬定獎勵企業名單并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4. 經公示無異議的,臺山市科工商務局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審定后,由市財政局撥付獎勵資金;經公示有異議的,由臺山市科工商務局組織會同第三方專業機構核實處理。
(三)申報材料
1.開工建設獎勵申報材料:
(1)獎勵申報表;
(2)申報聲明書;
(3)投資協議書(增資擴產項目可不提供)、備案證復印件(協議簽訂時間、發改或工信部門備案證日期為2020年);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實際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相關支付票據復印件(含土地、廠房、設備支出)。
(6)動工證明材料(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工程進度單、現場施工圖片等)。
2.貸款貼息扶持申報材料:
(1)開工建設獎勵申報材料的(1)—(6)項材料。
(2)銀行貸款合同或貸款意向書,及其他證明實際發生貸款關系證明。
四、監督管理
(一)臺山市財政局統籌負責本措施所需獎勵扶持資金;臺山市科工商務局負責資金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工作;各工業園區和鎮(街)對開工建設和實際投資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
(二)已領取獎勵的企業未按照投資方與園區簽訂的投資協議約定時間完成建設、竣工驗收并投產的,以及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行為的,將由有關部門追回已發放的全部獎勵,并按照銀行基準利率支付相關利息成本。
五、其他
(一)同一項目符合本措施多項獎勵的,可疊加享受;符合各級其他同類獎勵扶持措施的,按“就高不就低”“擇一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二)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獎勵申報表 2.申報說明書TSFG2020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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