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印發臺山市水利局關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出臺背景。
2021年3月24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正式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現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和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有關工作要求進行修訂完善。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是: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關于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4號);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我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堅行動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1〕285號),其中第三個文件為修訂稿新增依據性文件。
三、主要內容。
我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市-鎮-村”三級監督管理體系和規定各級管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明確市水利局、鎮政府和運營管理單位具體工作內容。其中市水利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監督工作,每半年對全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抽查,形成抽查記錄,抽查數量不少于總數的10%。鎮(街)政府(辦事處)(以下統稱鎮政府)負責監督、指導本區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建立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管機構;按照“一周一巡查、一月一檢查”的要求開展污水處理設施長效運維的巡查檢查;落實駐村干部開展日常運行維護巡查檢查;規范設施監管檔案;協助、配合運營責任單位開展檢測、設備維修等工作,及時掌握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動態;加強對村民的宣傳教育,共同維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資產安全,保障終端污水處理站正常運行等。運營責任單位要配套運營管理隊伍;做好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管網運維管理和維護工作;及時做好應急故障和日常運維信息的報送工作。
四、新舊《辦法》對比。
1.結構方面:原《辦法》分總則、管理體制、監督考核、附則四章,共15條。修訂后,《辦法》不分章節,共19條。
2.內容方面:(1)第一條增加《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我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堅行動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1〕285號)作為依據性文件。(2)對第十二、十三條內容進行完善,進一步強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的重要性,明確將各鎮(街)運維年度考核結果新增納入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鄉村振興戰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考核。(3)按照上級要求,新增“績效付費”和“資金保障””內容,主要體現在新《辦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第十五條市水利局或各鎮政府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合同約定對選定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責任單位運營效果開展績效考核,并根據考核效果付費。第十六條績效考核方案和結果應用由市水利局或各鎮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其中績效考核內容應明確包含組織領導、規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質檢測、臺賬資料、社會評價等方面。第十七條有關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多種方式多渠道籌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經費,保障工程正常運行維護。(4)新增第十八條,明確各鎮可根據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提高《辦法》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5)其余部分,未進行更改。
咨詢聯系方式:臺山市水利局鎮村生活污水處理股,0750-555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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