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江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決定》,扎實推進餐飲服務單位疫情防控工作,10月8日以來,臺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圍內部署開展餐飲單位疫情防控工作專項督導檢查。
檢查中發現,部分餐飲單位存在僥幸心理,對疫情防控要求執行不力,臺城街道、大江鎮、水步鎮、白沙鎮、海宴鎮、川島鎮等9家餐飲單位被立案,其中臺城街道園田社區某大型餐飲單位防蚊設施不完善、積水清理不及時、蚊媒密度監測連續3天不達標,大江鎮怡景市場內某熟食店防蚊設施不完善、環境衛生差拒不整改,被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停業整頓,并依法予以立案處罰。

餐飲服務單位作為人員流動密集、易產生衛生死角的重點場所,是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有關要求,餐飲服務單位從業者應配備適宜的有害生物防治設施(其中包括防蚊設施),如未配備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立案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被停業整頓,甚至可能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接下來,臺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對全市餐飲單位進行拉網式排查和針對性督導,對拒不落實防控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將依法從嚴查處。請各餐飲單位引以為戒,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安全。
法律速遞 《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完善防鼠、防蠅、防蚊、防蟑螂設施,及時清除積水、垃圾,密封糞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學校、住宅小區、建筑工地、集貿市場、花卉市場、公園、公共廁所、資源回收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和設施,應當完善和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設施設備,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病媒生物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住戶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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