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如何保護被害人權益,值得引起關注。1月20日,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發布會上表示,審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僅要解決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問題,更要重視做好對未成年被害人幫扶救助工作。對遭受犯罪侵害,特別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要及時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
審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要重視做好對未成年被害人幫扶救助工作
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屢屢引發社會關注和熱議。周加海表示,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軟。讓侵害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是對被害人最基本的撫慰,是對社會關切最有效的回應。
今天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規定,強奸、猥褻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殺害、傷害、綁架、拐賣、虐待、遺棄等嚴重侵犯未成人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審理。
周加海解釋,作此規定的考慮是,審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僅要解決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問題,更要重視做好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幫扶救助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業法官負責相關工作,能夠更好保障效果。
他表示,在辦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的配合,對遭受犯罪侵害,特別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要及時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讓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溫度、社會溫暖,早日撫平創傷、走出陰影,回歸正常生活。
對“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情況開展調研 完善司法解釋
值得關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大強化了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尤其是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了重大完善,加大了對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懲治力度,并新增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據周加海介紹,下一步,要抓緊開展調研,通過完善司法解釋、指導文件或者發布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時明確法律適用、政策執行的具體標準,為下級法院提供辦案指導。對有的引發爭議、確有錯誤的案件,該糾正的要堅決依法及時糾正,同時要認真總結、深刻反思,通過完善司法政策、強化監督指導,避免問題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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