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科工商〔2024〕3號
TSBG2024001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臺山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科工商務局反映。
臺山市科工商務局
2024年1月25日
臺山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商流通發〔2022〕11號)和《廣東省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行動方案(2022-2025)》(粵辦函〔2022〕268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臺山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參照《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臺山老字號,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企業經營良好、營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臺山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市科工商務局負責全市臺山老字號認定工作,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相關部門)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全市范圍內具有較強示范引領性的品牌認定為臺山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臺山老字號企業,建立臺山老字號名錄,原則上每年擇優認定新一批次。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臺山老字號認定推薦工作。
第四條 臺山老字號認定遵循“自愿申報、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臺山老字號認定以企業為主體,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范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注重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經營、營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臺山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2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 臺山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臺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臺山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臺山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獨占許可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15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對因企業改制、重組等客觀原因中斷經營的,允許在恢復經營且保持主營業務、生產技藝有序接續,且未產生其他爭議性主體、不存在爭議性糾紛的前提下,累計計算經營時間;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運營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無經營異常或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臺山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時間安排由市科工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規定日期內上報申報材料,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3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夠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相關部門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第十條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對申報材料進行研究論證后向市科工商務局提出推薦名單。
市科工商務局應結合各鎮(街)歷史文化、經濟發展等綜合情況,采用因素法確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薦的數量上限。
第十一條 市科工商務局應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并提出擬認定的臺山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
參與評議的專家可根據需要采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市科工商務局應在官方網站對擬認定的臺山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市科工商務局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市科工商務局在接到異議后應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科工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列入臺山老字號名錄并向社會公布,依據本辦法授予臺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臺山老字號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臺山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所在鎮(街)政府(辦事處)提出申請,并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鎮(街)政府(辦事處)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按照臺山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科工商務局。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市科工商務局收到鎮(街)政府(辦事處)審核意見后進行復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并在市科工商務局官網公布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五條 臺山老字號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年報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上報)。鎮(街)政府(辦事處)于每年3月10日前匯總報市科工商務局。
第十六條 市科工商務局負責臺山老字號日常監測,建立預警提醒和約談機制,對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列有關情形的臺山老字號企業,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臺山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鎮(街)政府(辦事處)可以建議市科工商務局暫停其臺山老字號牌匾使用權: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后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按時提交相關信息的;
(三)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因違反《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五)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或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市科工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臺山老字號牌匾使用權的決定,并督促其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
臺山老字號企業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鎮(街)政府(辦事處)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科工商務局。市科工商務局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臺山老字號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十八條 臺山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鎮(街)政府(辦事處)可以建議市科工商務局將其移出臺山老字號名錄并收回臺山老字號牌匾使用權: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臺山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臺山老字號牌匾使用權,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臺山老字號和臺山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市科工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臺山老字號名錄并收回臺山老字號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十九條 市科工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三年對臺山老字號通過走訪、收集資料等形式或委托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專業機構開展復核。對復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臺山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臺山老字號名錄、收回臺山老字號牌匾使用權的決定。每年對臺山老字號進行抽查,特殊情況隨機檢查。
第二十條 市科工商務局作出暫停、撤銷暫停或收回臺山老字號牌匾使用權、移出臺山老字號名錄決定的,應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市科工商務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被收回臺山老字號牌匾使用權、移出臺山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臺山老字號。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條 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二條 臺山老字號企業因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被暫停臺山老字號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臺山老字號字樣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并妥善保存臺山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臺山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臺山老字號字樣或牌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工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臺山老字號示范創建評價指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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