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文本:臺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的辦法
臺農農〔2024〕116號
TSBG2024009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臺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0月14日
臺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行為,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2019〕2號)《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江門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江府〔202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應當堅持民主決策、應進必進、公開公正、誠實守信、依法合規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能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鎮(街,下同)政府(辦事處,以下統稱鎮政府)應加強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和協調。
第五條 各鎮政府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服務平臺,設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服務機構,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在鎮級設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在村級設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交易工作站(以下簡稱交易工作站),為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提供交易管理及服務。
交易中心和交易工作站屬于受鎮政府監管、服務“三農”的非營利性機構。
交易中心和交易工作站為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提供中介服務,交易中心和交易工作站應告知申請入場交易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易中心和交易工作站只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對進場交易的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等交易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的風險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各鎮政府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服務機構應指導監督農民集體按標準將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提交鎮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進行交易。
第七條 各鎮政府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服務機構履行以下職能:
?。ㄒ唬┽槍磳⒌狡诘慕洕贤?,提前三個月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導申請立項重新交易;
(二)提供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三)審核、受理轄區內交易申請;
(四)發布交易信息和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ㄎ澹┮勒毡巨k法組織交易;
?。?/span>)指導交易雙方簽訂經濟合同;
(七)負責將成交合同的相關信息錄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并做好交易資料的歸檔管理;
(八)定期開展清產核資,確保賬證相符和賬實相符;
(九)其他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和監督事項。
第三章 對象和標準
第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擁有的資產資源對外采取有償出租、發包、轉讓、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并訂立合同,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一種經濟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除貨幣資金以外的其他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庫存物資、在建工程、投資資產、農業資產、存貨及無形資產等。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源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經營性建設用地等農村土地及相關地上附著物和青苗。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受托管理的農村資產資源進行流轉交易,適用本辦法。鼓勵農戶依法承包的土地經營權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整合運營,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進行流轉交易。
第十條 各鎮政府應推動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活動全部納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監管,并加強交易活動的公開、公示等程序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活動實行分級交易,屬大額交易的進入鎮交易中心交易,小額交易的進入村交易工作站交易(標準詳見附件)。經濟聯合社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活動應全部納入鎮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條 鎮交易中心在審查交易申請時,應重點審查是否存在非法設立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競投人或非法對潛在競投人實行歧視待遇等情形,并重點審查交易申請是否符合農民集體民主議事的規定。
第十二條 鎮交易中心在組織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時,一般應當采取招標、公開競投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項目,經申請人同意,可以組織采取公開協商方式進行交易:
(一)公共公益設施建設項目等非營利性項目;
?。ǘ┙涍B續兩次采用招標、公開競投方式都未能成功交易的項目,且涉及的交易條件須與前兩次公開交易的交易條件一致;
?。ㄈ┨厥庹猩桃Y項目等縣、鎮、村發展特殊需要的項目。
在招投標中,同等條件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優先中標權。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交易,要嚴格依法按“四議兩公開”和臺山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申請進入鎮交易中心采用公開競價方式交易,實行網上競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民主表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召開會議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方案進行表決。方案應包括交易項目情況、交易方式、交易底價、競投人資格條件、合同等內容。
(二)立項申請。交易方案經民主表決通過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鎮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1.交易方案、合同草案、申請表、民主議事表、會議紀要、公示證明等材料;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單位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3.標的物所有權和處分權權屬的有效證明材料;
4.鎮交易中心依法認為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前款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應加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印章,屬于復印件的,應提交原件進行核對。
鎮交易中心應當對農村集體組織所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全部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答復,對不受理的要說明原因。
(三)信息發布。對受理進入鎮交易中心交易項目的交易信息,鎮交易中心應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和村組村務公開欄公開發布交易公告,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交易項目基本情況、交易底價、競投人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及方式、交易保證金金額及繳納方式、交易時間及方式、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四)組織報名并繳納保證金。鎮交易中心一般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
競投人按照規定時間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報名并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繳納賬戶名稱應與競投人名稱保持一致。
交易保證金的標準為:屬租賃的按交易底價的一年租金計算;屬出讓、轉讓的按交易底價的20%計算。保證金不接納現金。保證金應按交易公告要求匯到指定賬戶。一份保證金只能競得一宗交易。未能成功交易的競投人所繳納的保證金在交易活動結束后按交易公告約定時間內予以退回。
競投人報名截止日至正式交易日間隔應不少于1個工作日。
(五)網上競價。鎮交易中心組織競投人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公開競價,在規定時間內出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的競投人為競得人。
(六)成交結果公示。成交項目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和村組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個工作日。
(七)合同簽訂。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鎮交易中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項目競得人簽訂合同。
(八)發布成交公告。合同簽訂后,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和村組村務公開欄發布成交公告。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申請進入鎮交易中心采用公開協商方式交易,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民主表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召開會議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方案進行表決。方案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情況、交易方式、成交價格、意向受讓方資格條件、合同等進行民主表決。
(二)發布遴選公告。交易方案經民主表決通過后,報鎮交易中心審核,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發布遴選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遴選公告應當包括交易項目基本情況、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三)組織遴選。遴選公告報名結束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確定意向人,具體規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并進行民主討論表決,相關規則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
(四)交易審核。鎮交易中心收到相關公開協商表決資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重點審核民主表決是否規范、公平公開公正、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上級文件要求等內容。
(五)協商結果公示。協商結果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和村組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個工作日。
(六)簽訂合同。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鎮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合同。
(七)發布成交公告。合同簽訂后,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和村組村務公開欄發布成交公告。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申請進入村交易工作站進行小額資產資源交易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經濟合作社向鎮交易中心提出申請,請求在村交易工作站進行交易,并提供交易方案、合同草案、民主議事表決結果、交易標的物基本情況、公示情況;
?。?/span>二)鎮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和村組村務公開欄公開發布交易公告,經濟合作社在村交易工作站采取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交易,并將結果向村民公開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ㄈ┕酒跐M無異議后在鎮交易中心的監督下進行簽訂正式合同;
(四)經濟合作社將相關交易資料報鎮交易中心備案;
(五)鎮交易中心將成交合同信息錄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
第十七條 各鎮政府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申請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的合同進行把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對外租賃設置適當年限、適當金額,并協助完善合同條款。
各鎮政府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沒有納入監管的合同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合同到期后,鎮交易中心應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該合同標的物進入鎮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競投交易。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應稅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稅費。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資產資源交易公示事項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鎮交易中心(村交易工作站)提出異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鎮交易中心(村交易工作站)應對相關事項進行調處,對合理的意見建議要積極采納、整改完善后再予實施。
交易完成后,10人以上集體組織成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可委托村務監督委員會查閱交易資料。
第十九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鎮交易中心(村交易工作站)可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ǘ┑谌綄Ρ敬谓灰滋岢霎愖h,且確有證據的;
?。ㄈ└偼度擞信撟骷?、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需調查確認的;
?。ㄋ模┢?/span>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競投人或有關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方案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公告期內向鎮政府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服務機構提出異議;鎮政府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服務機構認為異議理由成立的,應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改交易方案,重新申請交易。
第二十一條 在成交結果公示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競投人或有關利害關系人對交易結果提出書面異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答復;競投人或有關利害關系人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可向鎮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服務機構提出復審申請。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全過程應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人員和鎮政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四議”是指村黨支部會提議、村“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兩公開”是指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1年7月19日印發的《關于印發<臺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的辦法>的通知》(臺農農〔2021〕136號)同時廢止。
附件:臺山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準入標準參考一覽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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