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臺環改〔2018〕4 號
臺山市臺城新富華洗滌中心: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440781600360352
住所:臺山市臺城北坑村委會牛皮山6號
經營者:林建康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調查發現,你中心生產期間部分清洗廢水存在從收集渠溢流外排至雨水渠以及部分鍋爐噴淋水存在溢流外排情況,通過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2t/h蒸汽鍋爐使用木柴為燃料,未按環評批復要求燃用成型生物質顆粒;部分鍋爐噴淋水存在溢流外排情況。
你中心的以上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和有關環境管理要求。
以上事實,有2018年3月12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照片等為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和種類
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和有關環境管理要求,針對你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禁止通過非核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對廢水溢流處進行封閉,加強生產廢水收集處理,確保達標排放;落實環評批復和驗收要求,2t/h蒸汽鍋爐改燃成型生物質顆粒。
我局將對你公司的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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