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臺環改〔2018〕7 號
廣東得寶食品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1690539782F
住所:臺山市大江鎮石橋工業區1號A、B、C座
法定代表人:張家列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3月21日調查發現:你公司正常生產,廢水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廢水排放口正常外排廢水,臺山市環境監測站人員在你公司廢水排放口采樣監測。根據臺山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臺)環境監測水字(2018)第3029號顯示,你公司外排廢水污染物氨氮為25.2mg/L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規定的氨氮10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上述事實,有2018年3月21日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2018年3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等為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廣東得寶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行處理。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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