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決定書 臺環查扣〔2018〕2號
詳細目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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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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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責任部門 |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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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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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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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 |
文號 |
臺環查扣〔201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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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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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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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決定書
臺環查扣〔2018〕 2號
臺山市永建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1564518905C
地址:臺山市臺城三社村委會倉邊村14號
法定代表人:李星銓
2018年1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廢氣配套的脫硫治理設施沒有按規定加藥運行使用,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你公司的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違法認定和處罰的意見》中“一、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認定”的第8項“違反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條件,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其他情形”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產生污染的生產設備予以查封。查封期限為20日(時間從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查封設備以就地的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內。在此期間,你公司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備,否則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你公司進行依法處理。查封的設備造成損失的,由你公司承擔。在查封(扣押)期限屆滿前,你公司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請,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你公司如對本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月17
查封清單
被查封、扣押單位名稱:臺山市永建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設施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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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設施設備名稱 |
規格或型號 |
數量 |
生產單位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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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焙燒窯爐用電箱 |
無 |
2個 |
無 |
就地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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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烘干窯爐用電箱 |
無 |
2個 |
無 |
就地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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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電箱 |
無 |
1個 |
無 |
就地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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