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環限改〔2017〕5號
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根據群眾投訴,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負責施工建設的臺山市臺城中環廣場第三期工程的建筑工地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的建筑工地夜間超時施工作業,作業期間沒有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修正)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修正)第三十二條第(八)項的規定,我局現責令你公司必須完成下列整改:
一、 立即停止夜間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行為;
二、 建筑施工作業時間必須限制在7時至12時,14時至22
時內進行;
三、 建筑施工期間必須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確保
外排噪聲能穩定達標排放。
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我局將依法進行處理。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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