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臺環改〔2017〕1號
田東海(系臺山市臺城湘臺餐廳的經營者):
公民身份號碼:511********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781MA4W0K
經營場所:臺山市臺城舜德路2號108、109號商鋪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
你的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依法對臺山市臺城湘臺餐廳餐飲場所進行備案。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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