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臺環改〔2017〕7號
廣東電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9041951701645
住所:茂名市電白區水東鎮廣南路108號(長興大廈)三樓
法定代表人:陳世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臺山市環境監測站于2017年2月28日對你公司負責建設的地址位于臺山市臺城南區的駿景灣豪庭住宅小區的建筑工地進行現場監測,監測結果表明:你公司負責建設的建筑工地施工作業期間排放的噪聲超過了《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13-2011)標準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2017年2月28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照片、臺山市環境監測站(臺)環境監測聲字(2017)第1020號監測報告等為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的建筑施工作業時間必須限制在7時至12時,14時至22時。
我局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果復查發現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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