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臺環改〔2017〕15號
臺山市長江食品有限公司紅嶺豬場:
營業執照注冊號(分):440781000029444
住所:臺山市沖蔞鎮紅嶺開發區236號
負責人:鄧耀齊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調查發現,你豬場生產期間外排廢水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
你豬場的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2017年5月19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照片、臺山市環境監測站(臺)環境監測水字(2017)第3064號監測報告等為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豬場立即停止超標排污行為。我局將對你豬場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果復查時發現你豬場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豬場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的次日起,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按照按日連續處罰規則決定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乘以計罰日數。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不服本決定,你豬場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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