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臺環改〔2017〕25號
臺山市臺城萬福海鮮酒樓:
營業執照注冊號:440781600365412
經營者:林兆桃
地址:臺山市臺城街道辦事處合水農場5號一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上述事實有2017年6月29日臺山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調查照片等為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酒樓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批復》(粵府函〔1999〕188號)、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轉發省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批復的通知》(江府辦〔1999〕71號)以及臺山市人民政府《印發臺山市飲用水水源地違法違規問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臺府辦函〔2017〕176號)的要求,我局責令你酒樓于2017年8月7日前停止在臺山市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酒樓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督查。如你酒樓逾期未停止在臺山市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我局將報請臺山市人民政府拆除或者關閉。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不服本決定,你酒樓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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