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美(臺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和采取應急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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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
臺環罰〔2017〕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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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名稱: |
華美(臺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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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1: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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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2: |
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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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由: |
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和采取應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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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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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果: |
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2、處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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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華美(臺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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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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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70075786998X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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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CHOONG AH KEO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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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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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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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編碼: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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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狀態: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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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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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臺環罰〔2017〕29號
華美(臺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0075786998XH
住所:臺山市廣海鎮新華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CHOONG AH KEOH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關于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的規定。
我局于
以上事實,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依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1、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一條的規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臺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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