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永建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條例“三同時”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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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
臺環罰〔201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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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名稱: |
臺山市永建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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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1: |
責令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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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2: |
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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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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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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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果: |
處罰款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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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臺山市永建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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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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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781564518905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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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李星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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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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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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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編碼: |
4407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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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狀態: |
正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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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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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臺環罰〔2017〕5號
臺山市永建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1564518905C
住所:臺山市臺城三社村委會倉邊村14號
法定代表人:李星銓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關于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
以上事實,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對你公司處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一條的規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臺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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