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燁爾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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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
臺環罰〔2017〕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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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名稱: |
臺山市燁爾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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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1: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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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2: |
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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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由: |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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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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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果: |
處罰款壹拾萬元整(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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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臺山市燁爾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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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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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7815829936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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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歐陽生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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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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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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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編碼: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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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狀態: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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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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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臺環罰〔2017〕22號
臺山市燁爾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15829936624
住所:臺山市水步鎮文華B區13號
法定代表人:歐陽生軍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于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
以上事實,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吊銷其排污許可證,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依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對你公司處罰款壹拾萬元整(1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一條的規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臺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不服本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者臺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臺山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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