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有關規定,有利于進一步便利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生活,保障其社會保險權益。
港澳臺受益人群和參保險種有哪些?

被內地(大陸)各類用人單位聘用、招用的港澳臺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并依法享有各類社會保險權益。

在內地(大陸)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級財政按照統籌地區城鄉居民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

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由各級財政按照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
《暫行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1 關于適用人員范圍。
《暫行辦法》將兩類港澳臺人員納入適用范圍。第一類是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單位就業、靈活就業、個體經營等各種形式的就業人員;第二類是非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居住但未就業的人員及在校大學生等。
2 關于適用險種。
《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3 關于待遇享受。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臺居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同時,《暫行辦法》對參加養老保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等幾類特殊情況進行了明確。
4 關于經辦程序。
《暫行辦法》規定,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同時,《暫行辦法》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發放社會保障卡、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系處理、跨省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5 關于雙重繳費問題。
為切實保護港澳臺居民社會保險權益,同時充分考慮其實際情況和訴求,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6 關于政策銜接。
為給未來的銜接安排留出空間,《暫行辦法》規定,內地(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哪些新政策值得港澳臺居民了解和關注?
1.參加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或領取養老金年齡時,適用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的延繳、補繳政策。《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或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允許其延長繳費或補繳,保障其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
2.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的社會保險關系可以實現跨統籌地區轉移。《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臺居民,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并明確了在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港澳臺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方式。
3.港澳臺居民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系可以得到妥善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并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提個問題:
來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居民,如果已在原居住地參加了社會保險,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有可能出現雙重參保的情況。針對這個問題,《暫行辦法》有怎樣的考慮?
通過前期調研了解到,港澳臺居民到內地(大陸)就業時,具有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意愿,也有承擔雙重繳費義務的擔憂。充分考慮到這一實際情況,《暫行辦法》在保障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權益的同時,對可能出現的雙重參保問題作出了合理安排。《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對于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主要考慮是上述三個險種均為應對即期風險事件的險種。遵循屬地參保原則,有利于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及時享受服務及相關待遇,較之在原住地參保而言,更為經濟、便捷,更有利于有效保障其權益。而且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均規定用人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參保不會加重個人負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其中個人繳費的全部及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計入個人賬戶,歸個人就醫使用,參保人死亡時個人賬戶可以依法繼承。
來源:中國社會保障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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