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2016年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 保障范圍公告 根據《關于修訂<臺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臺府辦〔2014〕40號)和臺山市實際情況,經臺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2016年臺山市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公告如下: 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申請時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元以下,其中申請市工業新城園區公租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300元以下。 3.家庭財產凈值人均5.5萬元以下; 4.在本市城鎮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政府購房優惠政策(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 其中,申請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00元以下,具有臺山市城鎮戶籍3年或以上,且符合上述第1、3、4、5點條件的家庭,符合申請廉租住房資格,優先安排。 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 2.從初次就業起計,工作3年以內; 3.申請時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元以下,其中申請市工業新城園區公租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300元以下。 4.申請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城鎮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5.在本市連續工作滿3個月并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聘用)合同,已在本市購買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 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異地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持有本市城鎮居住證明; 2.申請時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元以下,其中申請市工業新城園區公租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300元以下。 3.申請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城鎮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4.申請位于臺城城區(規劃紅線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須在臺城城區工作累計滿3年并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聘用)合同,并且申請時仍處于勞動合同存續期,已在本市購買社會保險3年以上。 申請位于我市產業園區的公共租賃住房或位于臺城城區(規劃紅線內)以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須在本市工作累計滿3個月并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聘用)合同,并且申請時仍處于勞動合同存續期,已在本市購買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向戶籍地或者就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異地務工人員可以由其所在企業統一申報。 特此公告。 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臺山市民政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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