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辦〔2008〕185號
關于印發臺山市城鎮廉租住房
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廣海灣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直有關單位:
《臺山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山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規定的條件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公房租金核減等方式,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要方式,同時實行實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減等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實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本辦法所稱的公房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單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第五條 市社會住房保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住房辦)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實施工作。
市建設、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規劃、國土資源、城管、房管、稅務、物價、統計、審計、勞動社會保障、監察等政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道辦、農場,下同)應當設專人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主要來源為:
(一)將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并視實際情況逐步適當提高比例;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等費用后的余額;
(三)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四)社會捐贈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七條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市住房辦應當做好本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經營管理及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廉租住房出租人(方)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申請程序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臺山市城鎮戶籍,及戶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條件,并實際在本地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
(三)申請人及具有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市政府公告的住房困難標準;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三三制、房改成本價、標準價或商品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住房貨幣補貼優惠政策及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市房管部門負責對家庭住房困難情況進行審查核實。
對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市住房辦會同市民政局、市房產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每年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領取《臺山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鎮政府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各鎮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的戶籍、收入、住房等申報情況的調查和初審。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經調查核實后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張榜公布,張榜公布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所在鎮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并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所在鎮政府提出,鎮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受理申請的鎮政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市民政局;
(四)復核: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完成復核后,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住房辦;
(五)批準和公示:市住房辦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經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收入情況、受理單位及擬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市住房辦提出異議,市住房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辦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予以公告,按批準的保障方式進入輪候。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其他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所在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上一年度收入證明:
1. 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的勞資部門核定并出具證明,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2. 申請家庭成員屬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的勞資部門核定并出具證明,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所在單位未設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加蓋單位公章;
3. 申請家庭成員屬其他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鎮政府出具證明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戶籍地鎮政府受理,居住地鎮政府配合審核后提供給戶籍所在地鎮政府審核蓋章;以上收入證明資料需經市民政局確認;
(四)屬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的,提供《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臺山市困難職工優待證》,免交本款第三項規定的資料;
(五)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以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的,提供相關證明;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三條 已取得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按規定排隊輪候。經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的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殘疾人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優先輪候,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市住房辦通過搖珠方式確定。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如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等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向市住房辦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三章 租賃補貼
第十四條 租賃補貼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十五條 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租賃補貼=(人均保障居住面積標準-人均現有居住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
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積及補貼標準以當年市政府公布為準。
家庭人口超過5人的按5人計算。
第十六條 租賃補貼按照以下程序發放:
(一)市住房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辦理租賃住房補貼的通知》;
(二)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自行到市場尋找合適的房源;
(三)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由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印制的《房地產租賃契約》;
(四)雙方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地產租賃契約》登記備案手續;
(五) 申請人持已登記備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辦理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手續;
(六)鎮政府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名冊和有關資料送市住房辦復核;
(七)市住房辦核定后,每季度在指定銀行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租賃住房補貼劃入鎮政府的專門帳戶,由鎮政府支付給低收入家庭或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銀行賬號內。
第十七條 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議定的房屋租金超過核定的租賃補貼標準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對象自行承擔;低于核定的租賃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發放租賃補貼。
第四章 實物配租
第十八條 實物配租方式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經市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等家庭。
第十九條 實物配租的房源包括直管公房、單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購、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住房及其他住房。
第二十條 市住房辦根據房源情況,通過搖珠方式確定先后順序安排廉租住房。
對行動不便且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安排三層以下房屋。
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其租金標準按照使用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計收。
實物配租家庭不服從安置住房的,采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解決住房問題。
第二十一條 實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住房辦按照輪侯順序發出《實物配租輪候通知書》;
(二)申請人辦理選房手續;
(三)申請人與市住房辦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手續;
(四)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相關單位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住房辦視實際需要安排進行基本裝修,相關費用納入廉租住房維護修繕經費項目管理,由市財政核撥。
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納入廉租住房維護修繕經費項目管理,由市財政核撥。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及時向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環衛、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接到申請的相關單位應當提供方便,保證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和房屋修繕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市住房辦委托市住宅管理服務中心進行管理。
第五章 公房租金核減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符合公房租金核減條件的申請對象,可直接到市房產管理局或房屋產權單位辦理公房租金核減手續。
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標準繳交租金。市房產管理局或房屋產權單位應當按照上述標準計收住房租金。
第二十七條 市房產管理局或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將辦理公房租金核減的情況定期回復市住房辦。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八條 保障對象應當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后,每年的3月向鎮政府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鎮政府將有關情況上報市住房辦后,由市住房辦組織市民政局、市房產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二)經審核家庭收入、資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標準、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標準、方式的,按對應的保障標準、方式調整;
(三)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現下列情形的,保障對象應當主動申報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的;
(三)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主動申請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向市住房辦提出書面申請;
(二)與市住房辦簽訂退出協議;
(三)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其中騰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應當結清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同時將戶籍遷出。
第三十一條 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如下:
(一)領取租賃補貼的,給予保障對象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發放租賃補貼的50%;過渡期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二)享受實物配租的,應當騰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改按普通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計租。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減的,停止減免租金,納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關規定計收租金。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經市住房辦按照本市有關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批準后,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辦不定期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隨機抽查,經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條 不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及時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的,市住房辦暫停發放租賃補貼,對享受實物配租或公房租金核減的家庭,按普通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計租。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辦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發放的租賃補貼、已核減的租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住房辦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辦收回房屋,或追回已發放的租賃補貼、已核減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請人擅自將租住的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3個月以上的;
(四)擅自對實物配租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五)故意損壞實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六)違反《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的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同時取消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保障資格,5年內不得再受理其申請。
第三十七條 對政府職能部門和鎮政府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如國家和省出臺有關城鎮廉租住房管理的新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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