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辦〔2008〕184號
關于印發(fā)臺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廣海灣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直有關單位:
《臺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業(y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解決我市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住房難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社會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建設部、發(fā)展改革委、監(jiān)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以及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yōu)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新建、改建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條 市社會住房保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住房辦)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建設、發(fā)展改革、財政、民政、規(guī)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房產、稅務、物價、統(tǒng)計、審計、勞動社會保障、監(jiān)察等政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xié)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農場,下同)應當設專人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購買條件
第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臺山市城鎮(zhèn)戶籍,及戶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條件,并實際在本地工作或居?。?SPAN lang=EN-US>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申請人及具有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收養(yǎng)關系的家庭成員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xiàn)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yōu)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yōu)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家庭收入情況的審查核實,市房管部門負責對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審查核實。
對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條件實行動態(tài)化管理,市住房辦會同市民政局、市房產管理局等有關單位每年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執(zhí)行。
第六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以戶籍簿記載的戶主為申請人,申請人與其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收養(yǎng)關系的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
第七條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以公房租金標準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優(yōu)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上述家庭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在3個月內入住并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價退回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領取租金補貼的家庭,在簽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合同3個月后,停發(fā)租金補貼。
第三章 申請購買程序
第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政府領取《臺山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以下簡稱申購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購表,并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政府提交申購表和相關材料,鎮(zhèn)政府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鎮(zhèn)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的戶籍、收入、住房等申報情況的調查和初審。鎮(zhèn)政府調查核實后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xiàn)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qū)進行張榜公布,張榜公布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鎮(zhèn)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鎮(zhèn)政府應當同時進行張榜公布,張榜公布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張榜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張榜公布期內書面向鎮(zhèn)政府提出,鎮(zhèn)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張榜公布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受理申請的鎮(zhèn)政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市民政局;
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復核: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房產局完成復核后,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住房辦;
(五)批準和公示:市住房辦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經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xiàn)住房地址、現(xiàn)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收入情況、受理單位及方式等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市住房辦提出異議,市住房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辦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人取得購房資格并發(fā)出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通知;
(六)輪候:市住房辦根據房源數量與申請數量的一定比例,通過抽取順序號(搖珠)的方式確定申請人的先后順序,申請人按已取得的順序號,抽取認購的經濟適用住房房號。對行動不便且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安排三層以下的房屋,按上述方法抽簽認購;
(七)對已取得順序號而未能抽到房號的申請人,可保留其順序號,在下期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優(yōu)先安排其按順序抽取房號;
(八)辦理購房手續(xù):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后,當場簽訂《購房確認書》,并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購房合同。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或取得房號后放棄購房的,視同放棄本次購買資格;放棄購買資格的,兩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購房。
第九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購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現(xiàn)住房證明;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其他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上一年度收入證明:
1. 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yè)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的勞資部門核定并出具證明,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2. 申請家庭成員屬企業(yè)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的勞資部門核定并出具證明,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所在單位未設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加蓋單位公章;
3. 申請家庭成員屬其他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鎮(zhèn)政府受理、審核確認、出具證明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戶籍地鎮(zhèn)政府受理,居住地鎮(zhèn)政府配合確認后提供給戶籍所在地鎮(zhèn)政府審核確認蓋章;
(四)屬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的,提供《廣東省城鄉(xiāng)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臺山市困難職工優(yōu)待證》,免交本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資料;
(五)屬烈士遺屬、優(yōu)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yè)復員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的殘疾人以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的,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前款規(guī)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條 申請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收入、家庭人員結構等情況改變的,申請人應當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鎮(zhèn)政府提交書面材料,鎮(zhèn)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經審核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上報市住房辦核準后取消該申請家庭的購房資格。
第四章 價格管理及付款方式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建設、財政、民政、房管等部門確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fā)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開發(fā)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二)開發(fā)項目前期工作所發(fā)生的工程勘察、規(guī)劃及建筑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前期費用;
(三)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排污水、消防、防雷電、綠化道路、路燈、小區(qū)圍墻等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四)在小區(qū)用地規(guī)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qū)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qū)規(guī)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yè)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五)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費用之和的2%計算;
(六)按照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fā)生的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
稅金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利潤按照不超過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可按有關規(guī)定申請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等方式付款。
第五章 產權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不得出租、出借,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證上應當注記以下內容:
(一)經濟適用住房。
1. 土地未辦有償使用;
2. 不得出租、出借;
3. 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三)購買價格。
第十七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辦回購或安排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購買,回購或購買的價格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回購和出售的資金及所發(fā)生的稅費納入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回購或購買后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十八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擬接受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待市住房辦核準后,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轉移登記后,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十九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或以上的,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當將增值收益的80%作為土地收益等價款全額上交市財政。市住房辦可代政府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可以取得完全產權,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房地產權證上重新注記。
第二十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后,申請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購房優(yōu)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辦回購,回購的價格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回購后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二十二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六章 優(yōu)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fā)。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相關減免的收費項目由市物價局核定。
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二十五條 在商品住宅小區(qū)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按占該區(qū)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同時,政府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給予地價補償,并參照周邊同類住房的銷售價格給予利潤差額補償。地價、利潤差額補償和減免的收費項目由市房產管理局和市物價局核定,有關補償費用在報建時予以抵減。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申請住房開發(fā)貸款。
第二十七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優(yōu)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經營管理及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第七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xié)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也可由市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或在商品住宅小區(qū)中配套建設。
第三十條 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相應的資本金、良好的開發(fā)業(yè)績和社會信譽。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guī)劃設計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jié)能的原則,優(yōu)選規(guī)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外的基礎設施如道路、水電、通信、電視、照明等,同步規(guī)劃和建設。
第三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行驗收制度。住宅建設項目竣工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行單獨建賬核算。市審計局、市監(jiān)察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專項審計,依法監(jiān)督檢查。
第八章 管理機構和部門職責
第三十五條 市發(fā)展改革局負責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guī)劃局、市財政局和市建設局等有關部門根據住房需求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的長遠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保證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 市規(guī)劃局優(yōu)先審批經濟適用住房規(guī)劃方案。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局協(xié)助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落實建設資金的籌措和專項資金的審批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建設局優(yōu)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報批手續(xù),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實施和督促計劃的落實,對經濟適用住房的質量安全進行監(jiān)督,把好竣工驗收關。
第四十條 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公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免收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具體項目。
第四十一條 市民政局負責審核市區(qū)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出具具體意見。
第四十二條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九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配或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要求其立即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依法注銷其房地產權登記,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退回房價款;如該經濟適用住房是購房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唯一的自有產權住房的,由購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類型商品房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二)按市場價向其計收從購買之日起至退回經濟適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三)按照購房合同約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住房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購房人購房后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要求其退回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依法注銷其房地產權登記,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退回房價款;
(二)按市場價向其計收從購買之日起至退回經濟適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三)按照購房合同約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收益,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管理經濟適用住房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guī)定程序和時限辦理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收費的;
(三)弄虛作假,協(xié)助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的;
(五)其他不依法依規(guī)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如國家和省出臺有關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新規(guī)定,則按新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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