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方式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情況下,應當將申請直接郵寄給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當然法律并未排除將申請直接郵寄給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郵寄給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其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屬于該行政機關復議受理范圍,行政機關也應當依法轉交給其法制機構辦理。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書
?。?019)最高法行申714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立平,男,1960
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西城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二龍路**院。
法定代表人孫碩,該區區長。
再審申請人楊立平因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西城區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407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楊立平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依法審理本案。理由如下:(一)西城區政府未提供將信件轉辦的手續和登記。(二)原審裁定中“未向具體負責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內設機構提出的,可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且法律并未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不能寫區長收。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方式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情況下,應當將申請直接郵寄給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當然法律并未排除將申請直接郵寄給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郵寄給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其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屬于該行政機關復議受理范圍,行政機關也應當依法轉交給其法制機構辦理。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楊立平向西城區政府的副區長姜立光郵寄信件,其提交的信件信封上寫明“內附:檢舉信、證據目錄”,西城區政府收到該信件后將信件轉至信訪部門。雖然其陳述內有行政復議申請書,但是從相關證據看,不能證明其信件中包含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僅能看出其郵寄的是舉報材料,故西城區政府將其信件轉交信訪部門處理,并無不當。因信訪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故原審裁定駁回楊立平起訴亦無不當。
綜上,楊立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立平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楊科雄
審判員 于 泓
審判員 孫 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書記員 申澤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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