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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審查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應根據征補條例規定進行全面審查
  • 2022-10-20 08:52:04
  • 來源: 行政涉法研究
  • 發布機構:臺山政府網
  • 【字體:    

【裁判要點】

對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人民法院對征收補償決定合法性的審查應根據《國有土地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依法堅持全面審查。具體而言,應當以評估機構的選定、評估程序、評估結論的形成、補償安置方式、安置房屋價值、其他補償費用的確定等方面,全面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要求,依法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利。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66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徐傳福。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金美。

上述兩位再審申請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解放南路延長段26號。

法定代表人:吳君,區長。

再審申請人徐傳福、張金美訴被申請人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泉山區政府)房屋行政補償一案,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蘇03行初45號行政判決,駁回徐傳福、張金美的訴訟請求。徐傳福、張金美不服提起上訴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蘇行終152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徐傳福、張金美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白雅麗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耿寶建、周倫軍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二審法院查明:2015年2月14日,泉山區政府發布房屋征收調查公告,決定對東至礦山東路、南至礦山路、西至二環西路、北至黃河路的房屋、土地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登記工作由泉山區政府組織實施,并將調查公告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張貼。2015年2月27日,泉山區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泉山區征收辦)與泉山區政府和平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和平街道辦)簽訂房屋征收委托書,委托和平街道辦為華東機械廠東部、北部地塊改造項目房屋征收工作的具體征收實施單位。后和平街道辦協助泉山區征收辦對涉案項目范圍內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家庭成員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2015年3月10日,泉山區征收辦發布《通知》,開始接受有意向參與該項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報名時間為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5日。2015年4月3日,泉山區政府作出《華東機械廠東部、北部地塊改造項目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就合法面積認定、補償安置等征求被征收人意見,該補償方案中載明搬遷補助費和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為住宅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10元/㎡計算,誤工費為200元/戶。2015年4月5日,江蘇大正房地產土地造價咨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正評估公司)根據徐州市泉山區建設局的委托對位于華東機械廠征收范圍內的房地產搬遷費用及房屋租金水平進行了評估,確定估價對象類似房地產在價值時點2015年4月5日的搬遷費用、房屋安置租賃費用為10元/㎡。2015年4月10日,泉山區政府公布載有16家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公司名單的《公告》,同日,泉山區政府發布協商選取評估機構的《公告》,請被征收人于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從公示的16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2家評估機構,將協商的結果書面告知泉山區征收辦,如逾期未能協商選定或未能書面告知協商結果的,視為協商不成,由泉山區征收辦通過抽簽(球)的方式確定2家評估機構,并將抽簽時間及抽簽地點一并公告。2015年4月15日,泉山區政府通過組織抽簽的方式確定大正評估公司、江蘇大新房地產地價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新評估公司)兩家公司為涉案項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泉山公證處對抽簽結果進行了公證。同日,泉山區政府對涉案項目房屋征收評估公司的選定結果進行了公告。2015年4月18日,泉山區征收辦分別與大正評估公司、大新評估公司簽訂征收評估委托合同。2015年4月27日,泉山區征收辦經前期調查登記與測繪,制作了《華東機械廠東部、北部地塊改造項目房屋調查結果公示表》(以下簡稱《房屋調查結果公示表》)并予以公示,告知“對公示結果持有不同意見的權屬人,可持房產證、土地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前往項目指揮部進行認證”。2015年5月14日,大正評估公司、大新評估公司分別對樣板房的房屋價值及附屬物價值以及定銷商品房的價格進行評估,并分別出具評估報告。同日,泉山區政府作出徐泉征字[2015]第1號《房屋征收決定》(以下簡稱1號《房屋征收決定》)并進行了公告,決定對華東機械廠東部、北部地塊改造項目規劃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征收,簽約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經征求意見后的《華東機械廠東部、北部地塊改造項目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以下簡稱《補償安置方案》)附隨1號《房屋征收決定》一并公告。徐傳福、張金美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征收編號為2-27。2015年7月8日,房屋征收部門以及和平街道辦工作人員向徐傳福、張金美一并送達《被征收房屋評估通知》、《附屬物評估通知》、《房屋征收補償告知書》。《被征收房屋評估通知》明確告知徐傳福、張金美“華東機械廠東部、北部地塊改造項目指揮部及該項目的實施單位、委托的評估機構定于2015年7月11日15時對您所屬的該處房屋進行實地勘察、入戶評估,請您或委派家人準時在家中予以配合。如果您或家人有特殊原因不能配合,請您在接到本通知2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項目指揮部辦公室或征收實施單位,并約定可以進行評估的具體時間。如果您及家人沒有按時在家配合我們完成評估工作,又沒有告知我們不能配合的正當理由并約定可以進行評估的具體時間,項目指揮部、征收實施單位將視為您接受6237元/平方米的基準價,并以此作為房屋補償的依據”。《附屬物評估通知》明確告知徐傳福、張金美“華東機械廠東部、北部地塊改造項目指揮部及該項目的實施單位、委托的評估機構定于2015年7月11日15時對您所屬的該處房屋附屬物進行單獨評估,請您或委派家人準時在家中予以配合。如果您或家人有特殊原因不能配合,請您在接到本通知2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項目指揮部辦公室或征收實施單位,并約定可以進行評估的具體時間。如果您及家人沒有按時在家配合我們完成評估工作,又沒有告知我們不能配合的正當理由并約定可以進行評估的具體時間,項目指揮部、征收實施單位將視為您接受120元/平方米的基準價,并以此作為附屬物補償的依據”。《房屋征收補償告知書》明確告知徐傳福、張金美“房屋征收部門為你提供了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徐傳福(征收編號2-27)可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補償告知書三日內,就補償方式進行選擇,并書面告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相關負責人,如逾期不做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按產權調換補償方式進行”。2015年7月11日,泉山區政府工作人員及評估機構工作人員按約定時間到徐傳福、張金美戶,因徐傳福、張金美拒絕入戶,未能對該戶房屋入戶評估及對附屬物單獨評估。2015年7月12日,上述抽簽選定的評估公司共同對徐傳福、張金美戶的房屋作出初步評估結果并公示;同日,上述抽簽選定的評估公司共同對徐傳福、張金美戶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估價報告,評估時點為“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18日,和平街道辦工作人員等向徐傳福、張金美送達了房屋征收估價報告。徐傳福、張金美在估價報告送達后十日內未對該評估結果提出異議和申請復核評估。因徐傳福、張金美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能與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泉山區政府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泉房征補字[2015]第55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55號《房屋補償決定》),并于2015年8月3日向徐傳福、張金美送達。徐傳福、張金美未經行政復議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55號《房屋補償決定》。

另查明,2016年1月2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徐傳福等人請求撤銷1號《房屋征收決定》之訴作出(2015)徐行初字第00142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徐傳福、張金美等人的訴訟請求。2016年5月2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行終403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徐傳福、張金美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徐傳福作為征收編號2-27房屋的被征收人,張金美作為利害關系人,在收到55號《房屋補償決定》后,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二、關于55號《房屋補償決定》是否合法問題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泉山區政府具有作出55號《房屋補償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關于涉案征收項目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

泉山區政府提交的2015年徐州市人民政府徐政發[2015]5號《市政府關于印發2015徐州市棚戶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計劃的通知》、中共徐州市泉山區委員會與泉山區政府聯合下發的徐泉委[2015]17號《中共泉山區委泉山區政府關于印發〈泉山區2015年度城建重點工程計劃〉的通知》等證據能夠證明,涉案項目符合《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徐傳福、張金美關于涉案項目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主張于法無據。

(三)關于涉案《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的問題

涉案《補償安置方案》應在1號《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由泉山區政府組織論證。本案中,徐傳福等人已就1號《房屋征收決定》提起訴訟,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1號《房屋征收決定》作出的(2015)徐行初字第00142號行政判決已就《補償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問題進行了評判,且已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維持,不再贅述。

(四)關于涉案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是否合法問題

1.關于涉案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否合法的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五條規定,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本案中,泉山區政府于2015年4月10日公布16家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公司名單并發布協商選取評估機構的《公告》,要求被征收人于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從公示的16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2家評估機構,將協商的結果書面告知泉山區征收辦。在該《公告》中,泉山區政府一并告知:如逾期未能協商選定或未能書面告知協商結果的,視為協商不成,由泉山區征收辦通過抽簽(球)的方式確定2家評估機構,并將抽簽時間及抽簽地點一并公告。2015年4月15日,泉山區政府通過組織抽簽的方式確定大正評估公司、大新評估公司為涉案項目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泉山公證處對抽簽結果進行了公證。本次征收范圍較大、被征收人戶數較多,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客觀上存在困難,泉山區政府在公告協商選定評估機構期限屆滿之日,在被征收人未能協商選定的情況下,組織被征收人代表參與抽簽確定2家評估機構,并委托公證處進行公證,行政程序并無不當。

2.關于涉案房屋評估報告是否合法的問題。涉案房屋評估機構及作出涉案評估報告的估價師具備相應資質。2015年7月8日,房屋征收部門以及和平街道辦工作人員向徐傳福、張金美一并送達《被征收房屋評估通知》、《附屬物評估通知》,明確告知徐傳福、張金美戶入戶進行房屋評估及對房屋附屬物進行單獨評估的時間及拒絕入戶的后果等,2015年7月11日,評估公司工作人員按約定時間到達被征收房屋,因徐傳福、張金美拒絕入戶查勘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另行約定入戶評估查勘時間,評估公司依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在估價技術報告中詳細說明了評估結論的形成過程和根據,估價師出庭接受質詢,估價行為并無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情形。評估結論形成后,征收實施單位依法進行了公示,經公示后,將評估報告依法向徐傳福、張金美送達,徐傳福、張金美在收到評估報告后的10日內未申請復核評估。故徐傳福、張金美關于評估報告不合法的觀點不予支持。

(五)關于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的問題

1.關于補償方式是否合法的問題。《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根據該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就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進行選擇。本案中,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已于2015年7月8日向徐傳福、張金美送達《房屋征收補償告知書》,該告知書明確告知,房屋征收部門為其提供了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征收編號2-27)可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補償告知書三日內,就補償方式進行選擇,并書面告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相關負責人,如逾期不做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按產權調換補償方式進行。因徐傳福、張金美未對補償方式作出選擇,泉山區政府依據該告知書中“如逾期不做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按產權調換補償方式進行”的規定,在55號《房屋補償決定》中按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并無不當。

2.關于補償范圍和價值的確定是否準確、合法的問題。首先,《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本案中,徐傳福、張金美的涉案房屋為住宅,不存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55號《房屋補償決定》包含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過渡費、誤工費等,補償范圍并無不當。其次,關于補償價值是否準確、合法的問題。本案中徐傳福、張金美對房屋合法面積無異議。關于房屋補償價值,泉山區政府工作人員于2015年7月8日向徐傳福、張金美送達《被征收房屋評估通知》,該通知告知徐傳福、張金美對其房屋入戶評估的時間及拒絕入戶的后果等。因徐傳福、張金美拒絕入戶查勘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另行約定入戶評估查勘時間,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后,泉山區政府依據評估報告的評估價值認定涉案房屋的價值并無不當。關于附屬物的補償,泉山區政府工作人員于2015年7月8日向徐傳福、張金美送達《附屬物評估通知》,告知徐傳福、張金美對其房屋附屬物進行單獨評估的時間及拒絕評估的結果等,因徐傳福、張金美拒絕入戶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另行約定入戶評估時間,泉山區政府以120元/㎡的基準價認定其附屬物價值符合程序規定。但考慮到各被征收人裝修程度、裝修時間等差異,如徐傳福、張金美有證據證明其室內附屬物(裝修)價值高于評估認定價值,可另行要求補償。關于搬家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依照該規定,搬家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應通過協商、委托評估方式確定,但在征收雙方對房屋補償安置協商差距較大,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情況下,通過評估的方式確定難以實現。泉山區政府在2015年4月3日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中載明搬遷補助費和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為住宅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10元/㎡計算,公開征詢被征收人意見,并由泉山區建設局于2015年4月5日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地產搬遷費用及房屋租金進行評估,經征求意見,大多數被征收人同意《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最終的《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搬遷補助費和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為住宅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10元/㎡計算,泉山區政府在55號《房屋補償決定》中對徐傳福、張金美的過渡費、搬家費按照10元/㎡計算合理。關于誤工費,泉山區政府于2015年4月3日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中載明誤工費為200元/戶,經征求意見,大多數人同意征收補償方案,泉山區政府在涉案征收補償決定中對徐傳福、張金美的誤工費予以200元/戶的補償合理。

3.關于安置房屋價值的確定是否合法、合理的問題。首先,《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本案中,泉山區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屋位于涉案征收項目西北地塊,符合原地或就近安置的規定。其次,關于安置房價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政府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本案中,用于安置的房屋是定銷商品房。根據徐政發[2007]24號《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所謂定銷商品房,是指為妥善安置被拆遷人,由政府主導、市場化建設,以確定的銷售價格、套型向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商品住宅。根據該《辦法》附件1《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實施細則》,定銷商品房的價格是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房管、建設、國土部門依據定銷商品房所在區域同等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按15-20%的優惠幅度確定。在征收過程中,泉山區政府委托抽簽選定的2家評估機構對用于產權調換的定銷商品房的價格進行評估。2015年5月14日,抽簽選定的2家評估機構出具《定銷商品房估價報告》,確定用于產權調換的定銷商品房高層住宅市場基準價格為單價7882元/㎡。根據《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供用意見書》,可以證明涉案安置房基準價格6300元/㎡是按定銷商品房市場基準價格優惠20%確定。綜上,泉山區政府按照《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供用意見書》核定的定銷商品房價格確定安置房價值,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六)關于涉案征收補償決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

泉山區政府作出55號《房屋補償決定》后,依法向徐傳福、張金美送達,且已進行公示,行政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徐傳福、張金美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涉案房屋評估機構選定是否合法的問題

本案中,泉山區政府提供的關于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公告》、《關于華東機械廠東部、北部地塊改造項目確定評估機構抽簽人的通知》、《華東機械廠東部、北部地塊改造項目確定評估機構公告》、《公證書》以及有關張貼的照片證明,泉山區政府已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16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并要求被征收人在5日內協商選定。因本次征收范圍較大、被征收人戶數較多,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客觀上存在困難,泉山區政府在被征收人未能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情況下,通過抽簽的方式確定具有資質的大正評估公司和大新評估公司作為涉案房屋評估機構,并委托公證機關予以公證,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二、關于涉案房屋面積、性質的認定是否合法的問題

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房屋面積和性質的認定是否正確直接關系到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保障。涉案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101.04㎡,所有權性質為私有。涉案國有土地使用證記載的用地面積為59.6㎡,用途為住宅用地。泉山區政府認定涉案房屋面積為101.04㎡并予以公示。徐傳福、張金美對涉案房屋面積和性質無異議,故泉山區政府認定涉案房屋合法面積為101.04㎡,并按照住宅予以評估、補償并無不當。

三、關于涉案房屋評估報告是否合法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本案中,具有資質的房屋評估機構根據涉案房屋的面積和性質,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涉案房屋予以評估并無不當。泉山區政府提供的《初步評估結果》以及張貼的照片、《房屋征收估價報告》以及《送達回證》證明,涉案房屋《初步評估結果》已張貼公示,涉案房屋《房屋征收估價報告》已送達徐傳福、張金美。徐傳福、張金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核評估,表明其對評估報告予以認可,故涉案《房屋征收估價報告》可以作為泉山區政府作出55號《房屋補償決定》的依據。

四、關于55號《房屋補償決定》是否合法的問題

泉山區政府提供的《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補償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泉山區政府已保障徐傳福、張金美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由于徐傳福、張金美未選擇補償安置方式,泉山區政府予以產權調換并無不當。因徐傳福、張金美拒絕入戶評估,泉山區政府在55號《房屋補償決定》中明確裝飾裝潢按照120元/㎡計算。因被征收的房屋裝飾裝潢程度、裝修時間有差異,徐傳福、張金美如認為涉案房屋裝飾裝潢按照120元/㎡補償偏低,可申請評估后要求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搬家費、臨時安置補償費依法應通過協商、委托評估方式確定,但在雙方當事人對房屋補償安置數額差距較大且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評估的方式確定。泉山區政府在55號《房屋補償決定》中,根據有效的《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給予徐傳福、張金美搬遷補助費、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誤工費并無不當。涉案房屋評估價為630186元(6237元/㎡),總補償款為662719元,泉山區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為徐傳福、張金美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為101.50㎡,基準價為6300元/㎡(結合層差計算),已保障徐傳福、張金美的合法權益。泉山區政府在就涉案房屋補償安置多次與徐傳福、張金美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依據涉案房屋評估報告作出55號《房屋補償決定》符合《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等規定。

綜上,泉山區政府作出的55號《房屋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法。徐傳福、張金美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徐傳福、張金美的訴訟請求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徐傳福、張金美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及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其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為:1.案涉房屋征收決定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相關補償安置方案違反法定程序;2.評估機構選定不合法,評估人員未入戶勘查,且評估價格低于市場價格;3.泉山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剝奪再審申請人安置選擇權,補償結果顯失公平。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55號《房屋補償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結合再審申請人的申請再審事由,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1號《房屋征收決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以及相關《補償安置方案》能否作為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問題

上述兩個問題已經在本案之前的徐傳福等人訴請撤銷1號《房屋征收決定》行政案件中進行了審理和裁判,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徐傳福等人的訴訟請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予以維持。該案生效行政判決認為,涉案建設項目符合《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進行舊城區改造的規定,同時認為征收補償方案已被大多數被征收人同意,并不違反《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此,再審申請人在本案中對上述問題重復提起訴訟,應受相關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羈束,本案對此不予審查。

二、關于涉案房屋評估程序及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問題

(一)關于評估機構的選定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本案中,泉山區政府發布了協商選取評估機構的公告,并規定5日內從公示的16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2家評估機構,由于逾期未能協商選定,泉山區政府采用抽簽的方式確定2家評估公司,并委托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監督,程序并無不當。

(二)關于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問題

《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本案中,涉案房屋評估機構及作出評估報告的估價師均具備相應資質。在被征收房屋價格評估過程中,因被征收人在約定的評估時間內拒絕評估公司工作人員入戶查勘,且未按照規定期限另行約定入戶查勘評估的時間,評估公司按照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資料作出評估報告,報告中詳細說明了評估結論形成過程和根據,不存在違法情形。報告送達后,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對該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核評估,應視為對該房屋價值評估程序及評估結論的認可。故再審申請人提出評估機構選定程序及評估報告作出違法的主張不能成立。

三、關于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問題

(一)關于補償安置選擇權保障問題

《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案中,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向再審申請人送達的《房屋征收補償告知書》中,明確告知房屋征收部門為其提供了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同時告知如被征收人逾期不作出選擇將實施產權調換補償方式。因再審申請人在該告知書確定的期限內未作出補償安置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告知書的內容以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未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安置房價值及其他補償費用是否合理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政府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泉山區政府委托2家評估機構對用于產權調換的定銷商品房價格進行評估,并根據《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實施細則》的規定,以評估作價的定銷商品房高層住宅市場基準價優惠20%確定安置房價值,符合相關規定。另外,因再審申請人拒絕評估機構入戶評估,泉山區政府根據《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給予再審申請人搬遷補助費、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誤工費等,并無不當。

綜上,徐傳福、張金美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徐傳福、張金美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白雅麗

審判員  耿寶建

審判員  周倫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陸   陽

書記員       周志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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