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對于南孫莊派出所作出被訴處罰決定超過法定期限的問題,復議機關豐南區政府認為屬于程序違法,決定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在處罰決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的情況下,復議機關豐南區政府以辦案超期為由,認定程序違法進而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存有不妥,因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后再讓南孫莊派出所重新作出處罰決定,只會在客觀上更加延遲。二審法院將之認定為程序瑕疵不宜撤銷,并建議豐南區政府通過其他方式或者途徑督促南孫莊派出所改進工作的裁判尺度,更為合理。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510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朱寶岐,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正苑大街9號。
法定代表人:郝志軍,該區人民政府代區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公安局南孫莊派出所。
負責人:王松濤,該所所長。
再審申請人朱寶岐因訴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豐南區政府)及唐山市豐南區公安局南孫莊派出所(以下簡稱南孫莊派出所)行政復議決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冀行終48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曉濱、審判員張艷、審判員李緯華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朱寶岐以南孫莊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豐南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已經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查明事實,將違法分子繩之以法,支持其向南孫莊派出所提出的賠償請求,并判令豐南區政府賠償1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2015年1月10日下午,唐山市豐南區南孫莊鄉無名泊村村民王亮在朱寶岐家中與之發生口角,后雙方相互毆打。朱寶岐報警后南孫莊派出所即出警展開調查,并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2015年2月9日,因案情復雜呈請區公安局延長辦案期限30日。2015年8月28日,南孫莊派出所以朱寶岐毆打他人為由,作出唐豐公(南)行罰決字(2015)第0728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處罰決定),對朱寶岐處以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并于8月31日送達朱寶岐。朱寶岐于2015年9月7日向豐南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豐南區政府于當日予以受理并向南孫莊派出所下達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豐南區政府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豐政復決字(2015)第3號行政復議決定(以下簡稱被訴復議決定),于2015年11月4日分別送達朱寶岐和南孫莊派出所。朱寶岐在行政復議期間未提供其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情況的證據。此外,朱寶岐在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未提供其受到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豐南區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朱寶岐要求豐南區政府給予賠償一萬元的賠償請求,因其未提交受到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遂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唐行初字第247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朱寶岐的訴訟請求。
朱寶岐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外,另查明2015年1月10日下午,王亮與朱寶岐在其家中發生爭執,進而互相毆打。朱寶岐報警后,南孫莊派出所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于2015午2月9日延長辦案期限30日,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朱寶岐作出罰款100元的治安處罰。朱寶岐對處罰決定不服,于2015年9月7日向豐南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并賠償損失2萬元。2015年11月2日,豐南區政府作出復議決定,認為南孫莊派出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南孫莊派出所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受理該案件,2015年8月31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超出了法定期限,屬程序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目之規定,決定撤銷南孫莊派出的處罰決定,對朱寶岐要求賠償損失2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一)關于豐南區政府認定南孫莊派出所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問題。南孫莊派出所認定2015年1月10日朱寶岐與王亮因瑣事發生矛盾,朱寶岐與王亮相互毆打。訴訟中孫莊派出所提供了王亮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及高月斌、高松在公安機關的證言等證據佐證其認定事實。從南孫莊派出所提供的上述證據看,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故可以認定南孫莊派出所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南孫莊派出基于其認定事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朱寶岐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豐南區政府通過復議審理,認定南孫莊派出所所作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意見并無不妥。(二)關于豐南區政府以南孫莊派出所超期限程序違法撤銷南孫莊派出所行政處罰決定問題。南孫莊派出所2015年1月11日立案,2015年8月3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超出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屬于程序違法。但是,在南孫莊派出所認定的朱寶岐違法事實存在,適用法律正確的情況下,豐南區政府僅以南孫莊派出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超過法定期限為由,撤銷南孫莊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明顯不妥。撤銷南孫莊派出所對朱寶岐作出的行政處罰后,由于朱寶岐違法事實存在,南孫莊派出所依法應當對朱寶岐作出新的行政行為。作出原行政處罰就已超期,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為會造成客觀上更加遲延。故南孫莊派出所超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應視為程序瑕疵,可通過其他方式或途徑促進南孫莊派出所改進,不宜撤銷。綜上所述,豐南區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目的規定撤銷南孫莊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改判。遂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冀行終488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行初字第247號行政判決;二、撤銷豐南區政府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豐南區政府于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朱寶岐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撤銷二審判決,改判王亮等人聚眾毆打他人、私闖民宅,構成違法侵權并承擔損失賠償。主要事實和理由為:南孫莊派出所未查明糾紛事實,證據不足,枉法裁決,有意包庇王亮外,還拖延時間,導致治安案件超過了法定的辦理期限。二審法院將之認定為程序瑕疵,不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認為:被訴處罰決定是否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一)關于事實查明問題。南孫莊派出所提供的王亮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及高月斌、高松在公安機關的證言等證據可以佐證其認定事實,上述證據彼此之間可以相互印證該派出所認定的事實。再審申請人朱寶岐有關證人證言不可信的再審理由缺乏事實根據,難以成立。南孫莊派出所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處罰朱寶岐100元的決定,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二)關于程序違法問題。對于南孫莊派出所作出被訴處罰決定超過法定期限的問題,復議機關豐南區政府認為屬于程序違法,決定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在處罰決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的情況下,復議機關豐南區政府以辦案超期為由,認定程序違法進而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存有不妥,因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后再讓南孫莊派出所重新作出處罰決定,只會在客觀上更加延遲。二審法院將之認定為程序瑕疵不宜撤銷,并建議豐南區政府通過其他方式或者途徑督促南孫莊派出所改進工作的裁判尺度,更為合理。至于再審申請人有關賠償損失等其他再審請求,其在申請再審過程中所提交證據并不充分,本院對此難以支持。
綜上,朱寶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朱寶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曉濱
審判員 張 艷
審判員 李緯華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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