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事人請求確認城中村改造行為違法,但并未明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是征收、征用決定,補償決定,還是其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等行為,其訴訟請求不明確,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306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鄭保榮,女,漢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滏陽東路23號。
法定代表人:陳珍禮,該區區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滏陽東路43號。
法定代表人:柴慧宗,該局局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峰峰鎮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鼓山北路160號。
法定代表人:石永賓,該鎮鎮長。
原審第三人:邯鄲市峰峰鎮辛寺莊社區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峰峰鎮辛寺莊村。
法定代表人:張洪強,該村委會主任。
再審申請人鄭保榮因訴被申請人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峰峰礦區政府”)、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峰峰礦區住建局”)、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峰峰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峰峰鎮政府”)城中村改造行為違法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行終47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鄭保榮申請再審稱,其是邯鄲市峰峰礦區峰峰鎮辛寺莊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10月開始,被申請人組織、安排辛寺莊村的城中村拆遷改造工作,進行了動員、調查、評估、組織簽約,對外以邯鄲市峰峰鎮辛寺莊社區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辛寺莊村委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名義與村民簽訂安置協議書。其提供了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文件,峰峰鎮視窗新聞等證據證明辛寺莊村委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只是表面現象,實質是政府主導的城中村改造。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為原審裁定駁回起訴是否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本案中,鄭保榮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請求依法確認峰峰礦區政府、峰峰礦區住建局、峰峰鎮政府實施的涉及其房屋的城中村拆遷改造行為違法。根據原審查明及鄭保榮在再審申請書中所述的事實,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了《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動方案》,辛寺莊村委會與村民簽訂安置協議書及發放補償款。鄭保榮的訴訟請求并未明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是被申請人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補償決定,還是其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等行為,其訴訟請求不明確,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原審法院裁定駁回鄭保榮的起訴,結果并無不當。
綜上,鄭保榮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鄭保榮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于 泓
審判員 孫 江
審判員 楊科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書記員 申澤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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