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
被申請人: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4407810070756389,地址:臺山市赤溪鎮田頭圩鎮前路2號。
法定代表人:肖桂棠。
第三人:黃某。
申請人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不服被申請人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于2023年5月11日向臺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立案受理。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稱:
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一、被申請人未核實黃某有否履行集體義務的事實,僅憑戶籍要素作為依據確定黃某享有社員資格依據不足。
1.《行政處理決定書》第二頁倒數第四行“本案中,申請人黃某戶口登記于該戶戶主黃某1是父女關系……,該戶以家庭為單位享有和履行被申請人集體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第三頁第一行“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關于……應認定申請人黃某屬于被申請人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
2.《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成員,戶口保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的子女;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根據上述規定,認定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除需戶籍保留在集體經濟組織外,還需要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
3.實際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認定,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基于與集體經濟組織的緊密關系產生的,應當采用復合標準,通過綜合因素考量或要件模式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綜合因素包括戶籍登記、是否長期在集體生產生活、對所在集體承擔義務、是否獲得所在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向集體繳納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等事實因素以及是否依賴集體土地保障的價值判斷要素等。戶籍登記為僅形式要件,長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為基礎要件,集體土地基礎保障為實質要件。單純以戶口是否在冊判斷是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割裂事實、割裂歷史的判斷規則。黃某自出嫁后未在申請人處居住,未曾履行申請人處的任何義務,未參與土地承包,未依賴于集體經濟組織生活,被申請人未查明黃某有否履行申請人處義務,僅以戶籍在冊認定其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侵害了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利益。
二、申請人已于2023年2月7日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對黃某是否具有申請人成員資格事宜進行表決,最終一致通過否決其成員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黃某是否屬于申請人的成員,應屬申請人的村民自治范疇,且申請人已于2023年2月7日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否決了黃某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該決議合法有效。
三、被申請人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已經超過法定期限,屬于程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盆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3、違反法定程序的;……”被申請人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黃某的處理申請后,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涉案的《行政處理決定書》,與前款法律規定的履職期限不符,且被申請人未能舉證證明其逾期作出處理決定存在合法事由,屬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綜上,(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臺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復議決定,撤銷(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維護申請人權益。
被申請人稱:
一、答復人有權作出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上述法律法規等賦予了鎮級人民政府對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進行保護的職責,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權利的,村民有權申請鎮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鎮級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定職責。本案中,黃某第三人戶口住址現為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向答復人提出申請要求確認其屬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答復人受理并進行了審查,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已依法履行職責。
二、答復人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屬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
黃某向答復人申請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提交了相關資料,答復人經審查確認:黃某,身份證和戶口登記在廣東省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沒有登記遷出遷入。所在戶戶主黃某1是其父親,黃某1以承包戶代表登記家庭承包土地,是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黃某是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的子女。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答復人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答復人有權作出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資格的行政處理決定,黃某戶籍住址均為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與所在戶戶主黃某1是父女關系,黃某是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的子女,應認定為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答復人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懇請予以維持。
本機關查明以下事實:
一、黃某,出生落戶于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戶籍一直保留在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某村某經濟合作社)。黃某于2007年6月29日與鐘某結婚,婚后戶籍沒有遷移,仍保留在某村某經濟合作社。其父親黃某1是某村某經濟合作社成員。
二、1999年1月1日,黃某1(黃某的父親)以戶代表一家六口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由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
三、2022年10月24日,黃某向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赤溪鎮政府)申請確認其具有某村某經濟合作社的社員資格。
四、2023年2月2日,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將黃某申請社員資格確認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有關申請材料郵寄送達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
五、2023年2月7日,某村某經濟合作社對黃某是否具有某經濟合作社成員資格一事進行民主議事,議事當天應到會51人,實到會43人,同意議事結果43人,議事結果為“否決黃某等人的XX經濟合作社成員資格。”
六、2023年2月13日,赤溪鎮政府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黃某自出生入戶之日起至本決定書作出之日是某村某經濟合作社的成員,除非出現喪失成員資格的法定條件,否則仍是某村某經濟合作社的成員。該決定書于2023年2月17日直接送達黃某的母親陳某,于2023年3月24日郵寄送達某村某經濟合作社。
七、某村某經濟合作社不服赤溪鎮政府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因案情復雜,本機關于2023年7月3日作出臺府行復〔2023〕24號《延長行政復議審查期限通知書》,決定將審查期限延長30日,現已審理終結。
本機關認為: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
案涉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主體適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根據以上規定,被申請人具有依法對其轄區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糾紛作出處理的職權。
二、案涉(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本案中,第三人是申請人成員黃某1所生的子女,出生后入戶申請人處,并一直保留至涉案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且沒有證據證明其沒有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的義務,屬于《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的子女,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所規定的情形,被申請人根據有關事實和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等規定認定第三人屬于申請人的成員并無不當。
三、案涉(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根據該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辦理完畢。本案中,第三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涉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分別于2023年2月17日直接送達第三人的母親,于2023年3月24日郵寄送達某村某經濟合作社,已明顯超出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履職期限,屬于程序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實體處理正確,程序違法。但該程序違法并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對申請人的權利亦不產生實際影響,故不宜予以撤銷,應依法確認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確認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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