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
被申請人: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4407810070756389,地址:臺山市赤溪鎮田頭圩鎮前路2號。
法定代表人:肖桂棠。
第三人:鄭某。
申請人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不服被申請人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8日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于2023年5月11日向臺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立案受理。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8日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稱:
申請人認為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條、第6條、第13條和第28條規定,向臺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撤銷(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
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一、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的規定,鄭某不符合確定成員資格的情形。據申請人了解,鄭某配偶徐某的母親黃某在徐某出生前,黃某的戶口已經遷出申請人處,黃某已經不是申請人的成員。徐某出生后,其戶口是以親屬投靠方式遷入徐某的舅舅黃某1位于廣東省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地址的戶口,其并沒有經過村民會議表決確定成員資格,也沒有在村內生活,徐某并不具有成員資格。同時鄭某的戶口遷入申請人處,沒有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因此,鄭某并不是申請人的成員。
二、被申請人未核實鄭某有否履行集體義務的事實,僅憑戶籍要素作為依據確定鄭某享有社員資格依據不足。
1.《行政處理決定書》第二頁倒數第五行“鄭某,身份證和戶口登記在廣東省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于2022年3月9日由廣東省陸豐市XX鎮XX村委會XX村XX號遷至現址”,第三頁第七行“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關于……徐某為廣東省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村民,其妻子鄭某通過合法婚姻將戶籍遷入廣東省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應認定申請人鄭某屬于被申請人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
2.《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根據上述規定,認定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需要經過本村集體的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
3.實際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認定,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基于與集體經濟組織的緊密關系產生的,應當采用復合標準,通過綜合因素考量或要件模式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綜合因素包括戶籍登記、是否長期在集體生產生活、對所在集體承擔義務、是否獲得所在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向集體繳納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等事實因素以及是否依賴集體土地保障的價值判斷要素等。戶籍登記僅為形式要件,長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為基礎要件,集體土地基礎保障為實質要件。單純以戶口是否在冊判斷是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割裂事實、割裂歷史的判斷規則。
事實上,鄭某自入戶后未在申請人處居住未曾履行申請人處的任何義務,未參與土地承包,未依賴于集體經濟組織生活,被申請人未查明鄭某有否履行申請人處義務,僅以戶籍在冊認定其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侵害了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利益。
關于某村委會分配某經聯社RCEP項目征地款,該款項并不需要經申請人同意,而是由某村委會直接分配,該分配行為不能代表申請人對鄭某成員資格的確認。
三、申請人已于2023年2月7日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對鄭某是否具有申請人成員資格事宜進行表決,最終一致通過否決其成員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鄭某是否屬于申請人的成員,應屬申請人的村民自治范疇,且申請人已于2023年2月7日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否決了鄭某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該決議合法有效。
四、 被申請人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已經超過法定期限,屬于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3、違反法定程序的……”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鄭某的處理申請后,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涉案的《行政處理決定書》,與前款法律規定的履職期限不符,且被申請人未能舉證證明其逾期作出處理決定存在合法事由,屬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綜上,(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臺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復議決定,撤銷(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維護申請人權益。
被申請人稱:
一、答復人有權作出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七十六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上述法律法規賦予了鎮級人民政府對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進行保護的職責,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權利的,村民有權申請鎮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鎮級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定職責。本案中,鄭某第三人戶口住址現為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向答復人提出申請要求確認其屬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答復人受理并進行了審查,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已依法履行職責。
二、答復人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屬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
鄭某向答復人申請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提交了相關資料,答復人經審查確認:鄭某,于2021年6月25日與徐某登記結婚,因夫妻投靠入戶于廣東省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配偶為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赤溪鎮某經濟聯合社PCEP項目征地補償人口基數名單公示中有鄭某姓名,并對鄭某支付了征地收益分配款項,此期間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并未提出異議。綜上,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答復人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答復人有權作出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資格的行政處理決定,鄭某戶籍住址均為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因夫妻投靠入戶與廣東省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配偶為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并曾分得赤溪鎮某經濟聯合社的收益分配款項,應認定為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答復人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懇請予以維持。
本機關查明以下事實:
一、2021年6月25日,鄭某與徐某登記結婚,并于2022年3月9日以夫妻相互投靠由廣東省陸豐市XX鎮XX村委會XX村XX號遷入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系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所在地),并一直保留至今。
二、2022年10月7日,陸豐市XX鎮XX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鄭某未享受過村集體分紅等福利。
三、2022年11月10日,鄭某向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提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申請書》,申請確認其屬于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
四、2022年11月22日,徐某(系鄭某配偶)的銀行賬戶XXXXXXXXXXXXXXXXX收入分紅款47200元,該款項屬于以徐某為戶主的家庭可領取的4人分紅款,匯入方戶名為臺山市赤溪鎮某經濟聯合社。
五、2023年2月7日,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對鄭某等人是否具有某經濟合作社成員資格進行民主議事,議事當天應到會51人,實到會43人,同意議事結果43人,議事結果為“否決鄭某等人的某經濟合作社成員資格”。
六、2023年3月8日,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鄭某自入戶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之日起至本決定書作出之日是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的成員,除非出現喪失成員資格的法定條件,否則鄭某仍是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的成員。上述決定書于2023年3月16日直接送達鄭某(其配偶徐某代收),于2023年3月24日郵寄送達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
九、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不服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
十、因案情復雜,本機關于2023年7月3日作出臺府行復〔2023〕XX號《延長行政復議審查期限通知書》,決定將審查期限延長30日,現已審理終結。
另查明鄭某的婆婆黃某原戶籍地址為廣東省臺山市赤溪鎮XX村XX號,原屬于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其戶籍信息自1962年10月17日至2003年5月15日沒有遷移變動。
以上事實除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外,還有《行政復議調查通知書》、臺山市公安局赤溪派出所《關于協助調查黃某的戶籍信息變動情況的復函》等資料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8日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
涉案(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作出主體適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根據以上規定,被申請人具有依法對其轄區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糾紛作出處理的職權。
二、涉案(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對第三人是否具備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首先應當按照組織章程的規定予以審查,在組織章程對此遷入情形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以集體意志表決形式予以確定。本案中,第三人于2022年3月9日以夫妻相互投靠遷入申請人處,其配偶是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的子女,因此第三人屬于“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申請人的《XX村村規定民約條款》第6條規定:“凡嫁入本村的婦女,自嫁入本村當年起(以戶口遷入時間為準)可享受本村福利分配。”第三人戶口遷入情形符合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自治章程,且沒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沒有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的義務,被申請人根據有關事實和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等規定認定第三人屬于申請人的成員并無不當。
三、涉案(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程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辦理完畢。本案中,第三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8日作出涉案(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分別于2023年3月16日直接送達第三人,于2023年3月24日郵寄送達申請人,已明顯超出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履職期限,屬于程序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實體處理正確,程序違法。但該程序違法并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對申請人的權利亦不產生實際影響,故不宜予以撤銷,應依法確認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確認臺山市赤溪鎮人民政府作出(2023)赤鎮行處字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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