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
被申請人:臺山市人民政府臺城街道辦事處
第三人:占某
法定代理人:譚某
申請人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不服被申請人臺山市人民政府臺城街道辦事處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X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于20XX年X月X日向臺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立案受理。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臺街資格決字〔20XX〕第XX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
臺山市臺城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臺街資格決字〔20XX〕第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損害了申請人其他村民的利益,容易引發村民間更多的矛盾及不穩定因素。
一、第三人占某母親譚某為出嫁女,出嫁之后雖然戶籍沒有遷移,但占某隨父親一方生活,隨父親姓,其父母親沒有實際履行本社集體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參加本社的選舉和民主議事表決等集體組織成員應履行的權利義務,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的子女,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認定村民資格應采取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履行集體組織權利義務事實的雙重并行原則,占某不在戶籍所在地即本社居住生活,也沒有在本社享有生產資料和宅基地房產,應不予認定其為屬于本社集體成員。
二、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施行的《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有權表決通過其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某經濟合作社經合社村民在2016年10月20日同意并通過《商議關于臺開快速路征地款分配方案的事宜》第二條“…出嫁的村民及其子女不參加分配…”。申請人占某作為出嫁女譚某的子女,上述規定表決否定第三人占某能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集體利益分配的權利。
綜上,臺山市臺城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臺街資格決字〔2023〕行政處理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臺城街道辦的違法行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望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復印件;2.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4.廣東寧盈律師事務所函原件;5.授權委托書原件;6.律師證復印件;7.實習律師證復印件等。
以上證據復印件申請人均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對。
被申請人稱:
一、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主體適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六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奔啊稄V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規定。”的規定,在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中,我街依法具有職權對轄區范圍內關于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事項作出相應處理,主體適格。
二、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占某于2023年5月23日向我街提出申請,要求確認其屬某經濟合作社成員。我街依法受理,于2023年6月1日向某經濟合作社發出《提出答復通知書》,于2023年6月4日郵寄送達某經濟合作社,某經濟合作社在期限內進行了答復。我街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于2023年7月29日郵寄送達占某,于2023年7月29日郵寄送達某經濟合作社。
三、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實體合法。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的子女,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申請人自出生至今戶口一直保留在某經濟合作社所在地,出生時其母親是某經濟合作社成員,故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因此,我街作出確認占某屬某經濟合作社成員的申請決定。我街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申請人提交證據清單》復印件;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申請書》復印件;3.占某身份證復印件;4.戶口簿復印件;5.譚某(系占某母親)身份證復印件;6.結婚證復印件;7.占某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8.情況說明復印件;9.關于召開確認占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議事會的申請書及物流信息復印件;10.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44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復印件;11.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XX號《提出答復通知書》、送達回證及物流信息復印件;12.答復復印件;13.民主議事簽名表復印件;14.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XX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送達回證及物流信息復印件等。
以上證據1-2、11、14經與原件核對相符,其他證據被申請人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對。
本機關已于2023年10月24日向第三人占某郵寄送達臺府行復〔202X〕XX號《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第三人在本機關通知的期限內未提出答復意見,也沒有提供證據材料。
本機關查明以下事實:
一、占某,男,2009年12月29日出生,于2010年4月2日出生申報,隨母親譚某入戶臺山市臺城街道辦事處某(以下簡稱某經濟合作社)3號,截至涉案行政處理決定書作出時一直未曾遷出。
二、2022年6月13日,臺山市人民政府臺城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臺城街道辦事處)作出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XX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譚某屬于某經濟合作社的成員。
三、2023年5月23日,占某向臺城街道辦事處申請界定其具有某經濟合作社的社員資格。
四、2023年6月1日,臺城街道辦事處作出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XX號《提出答復通知書》,告知某經濟合作社關于占某的申請及受理情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拒絕其享受村集體利益分配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該通知書以郵寄方式于2023年6月4日送達某經濟合作社。某經濟合作社在規定期限內向臺城街道辦事處提交答復和民主議事簽名表。該民主議事簽名表顯示,2016年10月20日,某經濟合作社就商議關于臺開快速路征地款分配方案一事進行民主議事,議事結果是“經村戶代表會議通過,同意從臺開快速路的征地款中提取80%分配給本村村民。具體分配方案如下:1.按當前的人口按人分配,今年因婚遷入或出生遷入的村民參加分配,今年死亡的村民參加分配;2.已出國(移民的、包括出國務工、探親、旅游)、出嫁的村民及其子女不參加分配。3.附分配方案?!?/span>
五、2023年7月18日,臺城街道辦事處作出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XX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占某“自出生申報入戶后至本決定書做出之日是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除非出現喪失成員資格的法定條件,否則申請人占某仍是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成員”,該決定書分別于2023年7月29日和2023年7月31日郵寄送達某經濟合作社和占某。
六、某經濟合作社不服臺城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XX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機關認為: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臺山市人民政府臺城街道辦事處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XX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
1.涉案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主體適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規定。”,根據以上規定,被申請人具有依法對其轄區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糾紛作出處理的職權。
2.涉案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XX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本案中,第三人占某是申請人某經濟合作社成員譚某所生的子女,出生后隨母入戶申請人處,并一直保留至涉案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且沒有證據證明其沒有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的義務,屬于《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的子女,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所規定的情形,被申請人根據有關事實和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等規定認定第三人屬于臺山市某經濟合作社的成員并無不當。
3.涉案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XX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根據該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辦理完畢。本案中,第三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涉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分別于2023年7月29日和2023年7月31日以郵寄方式送達某經濟合作社和占某,已明顯超出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履職期限,屬于程序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XX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實體處理正確,程序違法。但該程序違法并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對申請人的權利亦不產生實際影響,故不宜予以撤銷,應依法確認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確認臺山市人民政府臺城街道辦事處作出臺街資格決字〔202X〕第XX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臺山市人民政府、臺山市人民政府臺城街道辦事處為共同被告,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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