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某
被申請人:臺山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林靠陽
地址:臺山市臺城五福路1號
申請人黃某不服被申請人臺山市公安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的江公臺(四)強戒決字〔202X〕XX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于2023年10月6日向臺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立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臺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江公臺(四)強戒決字〔202X〕XX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3年9月13日自愿前往臺山市四九派出所進行尿液和毛發檢驗,尿檢呈陰性,毛發檢測呈陽性。現申請人被送至江門市拘戒所。自2022年1月至今,申請人沒有吸食毒品,不知道為什么毛發檢測結果是陽性。
申請人未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稱:
2023年9月13日,臺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對申請人黃某尿液檢測和毛發篩查,尿液檢測結果顯示為陰性,毛發篩查初檢顯示甲基苯丙胺為陽性。經詢問,黃某拒不交代其有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后民警對黃某的毛發取距發根部3cm段進行采集,采集樣本送往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江門分所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黃某的毛發取距發根部3cm段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檢測結果為陽性反應,表明其在6個月內攝入過毒品冰毒。另經查,申請人黃某于1995年開始吸毒,2006年至2023年期間多次因吸毒而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黃某本人陳述、司法鑒定意見書、申請人吸毒前科資料等證據證實。2023年9月13日,我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對申請人的吸毒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同日,我局依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認定申請人吸毒成癮嚴重,并依據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江公臺(四)毒癮認字〔202X〕XX號《吸毒成癮嚴重認定書》,決定對申請人強制隔離戒毒二年(自2023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后由于申請人身體患重病,根據《戒毒條例》第三十一條,2023年9月28日變更為社區戒毒。
我局認為,根據公安部《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第十條“發根端3厘米以內的頭發樣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表明被檢測人員在毛發樣本提取之日前6個月以內攝入過毒品”和同時參照廣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聯合頒布《廣東省應用毛發檢測結果辦理吸毒案件執法指引》(粵禁毒辦(201X)XX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違法嫌疑人毛發樣本毒品成分含量實驗室檢測結果陽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違法嫌疑人有吸毒行為: ……(二)尿液、唾液、血液等3種人體生物樣本毒品檢測結果陰性,違法嫌疑人對毛發檢測陽性結果不能提出合理申辯理由或提出的申辯理由經復核合理排除的”的規定,本案中,雖然申請人黃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其自2023年4月份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后沒有吸食過毒品,但據其所述患病種類也排除了因病服藥致毛發檢測結果甲基苯丙胺為陽性情形。故我局認定申請人黃某于鑒定前6個月內吸食過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并無不當。此外,黃某曾于2006年至2023年間多次因吸毒被強制隔離戒毒,根據公安部《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一)經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曾經進行自愿戒毒、人體毛發樣品測出毒品成分等情形”和第八條“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的規定,黃某的行為符合應當認定為吸毒成癮嚴重的情形。根據《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三) 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的規定,我局作出涉案《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認定黃某已構成吸毒成癮嚴重,決定對黃某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后由于申請人身體患重病在2023年9月28日變更為社區戒毒的處理正確合法。
綜上所述,我局在處理該案程序合法,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申請人黃某的復議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請求復議機關維持我局作出的江公臺(四)強戒決字〔202X〕XX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及江公臺(四)社戒決字〔202X〕XX號《社區戒毒決定書》。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
1.江公臺(四)受案字〔202X〕XX號《受案登記表》復印件;2.到案經過復印件;3.《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復印件;4.江公臺(四)行罰決字〔202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5.江公臺(四)行拘通字〔202X〕XX號《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復印件;6.江公臺(四)強戒決字〔202X〕XX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郵戳和中國郵政速遞物流信息復印件;7.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復印件;8.詢問筆錄(黃某、第一次)復印件;9.詢問筆錄(黃某、第二次)復印件;9.編號:江臺公四[202X]XX號《現場檢測報告書》復印件;10.驗尿板照片;11.粵南江[202X]毒鑒字第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件;12.江公臺(四)毒癮認字〔202X〕XX號《吸毒成癮嚴重認定書》復印件;13.江公戒證字[202X]《戒毒人員所外就醫證明》復印件;14.戒毒人員所外就醫變更社區戒毒呈批表復印件;15.江拘停字[202X]XX號《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復印件;16.江門市人民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復印件;17.江公臺(四)社戒決字〔202X〕XX號《社區戒毒決定書》復印件;18.CD4+T淋巴細胞檢測結果報告、CD4檢查結果照片復印件;19.臺山市中醫院疾病證明書、檢驗結果報告單、服用的藥物照片和病歷復印件;20.吸毒人員動態管控詳細信息復印件;21.黃某正側面照片復印件;22.黃某戶籍資料復印件;23.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復印件等。
以上證據1-10、12-14、17、21-23經與原件核對相符,其他證據被申請人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對。
本機關查明以下事實:
一、2023年9月13日,臺山市四九禁毒委社工電話通知黃某到四九派出所進行社戒驗尿。11時30分,臺山市公安局檢測人員使用嗎啡、冰毒、氯胺酮、搖頭丸、大麻、可卡因快速檢測試紙(六合一)現場對黃某的尿液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呈陰性。黃某在《現場檢測報告書》上簽名。同時,臺山市公安局檢測人員對黃某毛發進行初檢篩查,篩查結果顯示為陽性。
二、2023年9月13日,臺山市公安局委托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江門分所對黃某的頭發進行毒品成分分析,該所于2023年9月13日出具粵南江[202X]毒鑒字第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中第五點鑒定意見為“1.黃某的頭發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檢測結果為陽性;2.黃某的頭發中苯丙胺、3,4-亞甲雙氧甲基苯丙胺、3,4-亞甲雙氧苯丙胺、3,4-亞甲雙氧乙基苯丙胺、嗎啡、單乙酰嗎啡、可待因、氯胺酮、去氧氯胺酮、可卡因、苯甲酰愛康寧、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的檢測結果為陰性”。
三、臺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認為黃某涉嫌吸毒,將其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2023年9月13日19時05分至20時05分,臺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民警對黃某開展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根據《詢問筆錄》顯示,黃某表示沒有吸食毒品的行為,其在很多年前第一次吸毒,期間曾多次被公安機關抓獲并被行政拘留和強制隔離戒毒,最后一次吸毒是2022年1月。民警告知黃某尿液檢測結果為陰性,毛發初篩結果為甲基苯丙胺陽性,其毛發采樣經江門鑒定機構鑒定結果是甲基苯丙胺陽性。黃某對毛發檢驗結果表示不知道,稱自己患有艾滋病和肝硬化,服過治療艾滋病的藥物:拉米夫定片、洛匹那韋利托那韋片、富馬酸替諾福韋二吡呋酯片;治療肝硬化的藥物:鹽酸可洛派韋膠囊、索磷布韋片,能提供服用藥物的信息,可能因為服用藥物導致體內出現甲基苯丙胺的成分。黃某被口頭傳喚到派出所要求通知家屬,黃某表示不記得家屬的聯系方式,不需要聯系其家屬。
四、2023年9月13日23時51分至9月14日0時12分,臺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工作人員對黃某開展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根據《詢問筆錄》顯示,民警告知黃某尿液檢驗結果沒有吸食毒品,毛發采樣送往江門鑒定機構鑒定結果是甲基苯丙胺為陽性。黃某表示于2023年4月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出來后沒有吸食毒品,不知道為什么毛發檢測結果顯示甲基苯丙胺為陽性。其表示不知道自己是否患有帕金森病,不知道是否服用過治療帕金森病的藥物司來吉蘭,其于今年4、5月在臺山市人民醫院住院的時候,不知道醫生給什么藥物他吃,能提供醫院治療時的病歷和檢查報告資料。
五、2023年9月14日,臺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對黃某進行立案調查。
六、臺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辦案人員通過公安計算機網絡綜合系統查詢黃某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果為黃某2006年至2022年期間多次因吸毒而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
七、2023年9月14日,臺山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黃某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要求聽證的權利。黃某不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并在該筆錄上簽名。
八、2023年9月14日,臺山市公安局作出江公臺(四)行罰決字〔202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決定對黃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貳仟元。黃某在該處罰決定書上簽字。
九、2023年9月14日,臺山市公安局作出江公臺(四)行拘通字〔202X〕XX號《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2023年9月15日,臺山市公安局將該通知書以郵寄方式送達黃某家屬。
十、2023年9月14日,臺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作出江公臺(四)毒癮認字〔202X〕XX號《吸毒成癮嚴重認定書》,根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八條規定,認定黃某吸毒成癮嚴重。
十一、2023年9月14日,臺山市公安局作出江公臺(四)強戒決字〔202X〕XX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決定對黃某強制隔離戒毒二年(自2023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黃某在該決定書上簽名。臺山市公安局將該決定書以郵寄方式送達黃某家屬。
十二、2023年9月28日,江門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作出江公戒證字〔202X〕XX號《戒毒人員所外就醫證明》,因黃某水腫查因,肝硬化,肝占位病變,江門市人民醫院建議住院進一步診治,依據《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批準于2023年9月28日所外就醫。同日,江門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戒毒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對黃某變更為社區戒毒。
十三、2023年9月28日,江門市拘留所向臺山市公安局發出江拘停字〔202X〕XX號《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根據《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建議對黃某停止執行拘留。
十四、黃某不服江公臺(四)強戒決字〔202X〕XX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于2023年10月6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因案情復雜,本機關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臺府行復〔2023〕77號《延長行政復議審查期限通知書》,決定將審查期限延長30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機關認為: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臺山市公安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的江公臺(四)強戒決字〔202X〕XX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
一、案涉江公臺(四)強戒決字〔202X〕XX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作出主體適格
根據《戒毒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臺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具有對臺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吸毒人員依法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法定職權。
二、案涉江公臺(四)強戒決字〔202X〕XX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根據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江門分所的鑒定結論和公禁毒〔2018〕938號《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第10條的規定,結合公安部《關于根據實驗室檢測結論認定吸食甲基苯丙胺違法行為有關意見的批復》的規定,可認定申請人在毛發樣本提取之日前6個月以內攝入過毒品冰毒。此外,根據吸毒人員動態管控詳細信息系統顯示可知,申請人曾被強制隔離戒毒后又吸食毒品,系吸毒成癮嚴重人員。因此,被申請人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的規定,決定對申請人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并無不當。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處理幅度恰當,并無畸輕畸重的情形。
三、案涉江公臺(四)強戒決字〔202X〕XX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程序合法
臺山市公安局四九派出所電話通知申請人進行社戒驗尿,尿液檢測結果為陰性,毛發篩查結果為甲基苯丙胺陽性,再將毛發提交實驗室檢測,結果為甲基苯丙胺陽性;在有合理懷疑理由的情況下,口頭傳喚申請人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被傳喚人拒絕通知家屬;傳喚后對其進行詢問,告知其有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問題、提出回避和陳述申辯等權利,并將檢測結果告知申請人;隨后被申請人進行立案,根據檢測結果和申請人的吸毒史,依法作出吸毒成癮嚴重認定;根據案件情況和違法情節,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并依法送達申請人和及時通知申請人的家屬。上述涉案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等有關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等有關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臺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江公臺(四)強戒決字〔202X〕XX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臺山市公安局、臺山市人民政府共同被告,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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