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臺山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臺府辦函〔2021〕7號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上級駐我市有關單位:
新修訂的《臺山市地震應急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應急管理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5日
臺山市地震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實施地震災害應急救援,最大限度減少地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12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101號)
(4)《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1995年2月11日國務院令第172號發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5)《國家地震應急預案》(2012年8月)
(6)《廣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粵府令255號)(2018年10月11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010年6月2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8)《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2017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9)《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12月)
(10)《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2013年7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地震災害(含火山災害,下同),以及相鄰地區發生、對我市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震災害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堅持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作為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分工合作,協同應對。各鎮(街,下同)、市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消防救援大隊在地震災害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
(3)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堅持“快速、高效”的原則,科學決策,依靠先進裝備和先進技術手段,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地震災害的科學處置水平。
2 組織體系
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生一般以上地震災害后,經市政府批準,立即成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
總指揮:市分管領導
副總指揮:市武裝部政委、市政府辦公室分管負責同志、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市武裝部、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臺港澳事務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審計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醫療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林業局、團市委、市紅十字會、武警臺山中隊、市消防救援大隊、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臺山分局、臺山供電局、臺山海事處、市氣象局、人民銀行臺山支行、江門銀保監分局臺山監管組、中國電信臺山分公司、中國移動臺山分公司、中國聯通臺山分公司、市自來水有限公司等單位分管負責同志。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1)市武裝部:根據市指揮部的申請,負責組織、協調駐臺山部隊、轄區人武部和民兵人員參加搶險救災行動。
(2)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外籍外國公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災害的處理工作。
(3)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抗震救災的新聞發布及宣傳報道工作,引導社會輿論。
(4)市委統戰部(市臺港澳事務局):負責協調、督促、指導港澳地區公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災害的處理工作。
(5)市發展和改革局:組織、協調保障災區糧食供應;負責災區價格監測,發現特殊情況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匯報;負責協調廣東省鹽業集團江門有限公司做好食鹽的儲備、投放。參與石油、天然氣、新能源等能源應急保障;負責協調天然氣供應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組織開展預警、應急準備及處置工作;負責協調應急狀態下電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生產資料的市場供應;負責指導電力企業做好災區電力供應保障工作,協調電力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做好應急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將應急救災物資調配、運送至災區并協助發放;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負責協調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公司保障因災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盡快搶通水毀鐵路;保障搶險救災隊伍和物資設備的緊急鐵路運輸。
(6)市教育局:指導全市基礎教育學校建設及基建安全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地震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建立教育系統應對地震災害停課避險機制和措施方案;指導、協調、組織幼兒園、中小學校(不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校外托管機構在臨災前落實防災避險措施;組織指導各類學校、幼兒園開展形式多樣的防災減災知識教育。
(7)市科工商務局:負責組織開展科技計劃,加大對地震預測、預警和地震應急救援相關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協調保障市指揮部重要業務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必要時,協調通信運營商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協調通信運營商結合區域災害特點提高通信設施設備抗災能力。
(8)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9)市民政局:負責組織指導主管行業、社會組織的地震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特困供養人員、流浪乞討人員、困境兒童、孤兒等重點人群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救災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指導救災志愿服務工作。協助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理。
(10)市司法局:負責災區司法行政系統特殊單位及群體的監控和安置。
(11)市財政局:負責做好應急資金的保障工作。
(1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監督管理技工學校校舍和附屬設施災后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督導技工學校組織在校師生安全疏散;指導技工學校組織開展師生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宣傳和演練工作。
(13)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次生地質災害排查,加強監測預警,防范次生地質災害;配合開展海洋防震減災工作,及時轉發國家海洋局對我市沿??赡茉斐珊[災害影響程度的預測及海嘯災害預警信息。
(1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督促指導各鎮組織評估受災建筑物的損壞程度,組織監測、處置災區房屋建筑結構安全隱患;配合指導施工企業做好災后的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
(15)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建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搶修損壞交通設施(城市道路除外);負責組織協調運力,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以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負責督促和協調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做好地震災后的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
(16)市水利局:負責組織水情、汛情監測以及地震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災區安置區緊急用水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設施搶修工作;嚴密監控全市各大、中型水庫、江河堤圍等水利工程的運行情況,及時報送有關情況,統計上報水利設施災情、損失等情況。
(17)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爆發流行;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及時組織開展災后農牧業查災、生產恢復和自救工作。
(18)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指導旅游企業、單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負責指導有關企業、單位做好災后的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體系,確保公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地震信息。
(19)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開展災區傷病員醫療救治、協調傷病員轉運和疾病預防控制,災區防疫消殺工作,報告傷病員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20)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地震災情速報、開展地震監測及趨勢分析,提出應急響應級別建議;指導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地震災害調查及損失評估;負責工礦商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防范次生災害;指導協調全市做好災害后的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提出本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本級政府救援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指導協調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臺;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統籌組織應對我市一般地震災害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災情收集、核定及統一發布工作;分配救災捐贈物品。
(21)市審計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負責救災物資和資金使用情況審計。
(22)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救災物資違法行為;負責食品安全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協助相關單位督促、指導有關企業做好災后的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組織監督和調控災區市場價格,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23)市醫療保障局:協調地震災害相關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工作。
(24)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組織災區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及戶外廣告等設施的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分工組織落實做好相關市屬公園(綠地)的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搶修損毀城市道路;指導災區做好城市燃氣保障工作,督促有關單位搶修受損市政公用設施。
(25)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數字政府”平臺安全技術和保障體系建設,并集約化管理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設;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統籌政務數據資源的采集、管理、分析和應急工作,保障市指揮部、全市應急管理政務網絡信息安全工作。
(26)市林業局:負責野生動物疫情監測、森林火災防火管理、監測工作。
(27)團市委:負責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組織志愿者隊伍協助開展應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28)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志愿者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等工作;向社會公開募集、接收抗震救災及恢復重建所需要的物資、資金。
(29)武警臺山中隊:根據市指揮部的要求,組織參與搶險救災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30)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撲救現場火災和人員搜救工作。
(31)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臺山分局:負責組織、協調地震引發的次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次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2)臺山供電局:參與電力應急保障,負責及時修復管轄范圍損毀的電力系統和設施,做好電力調度工作,確保災區電力供應。
(33)臺山海事處:負責協助轉移受災群眾、在江門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統一指揮下,開展水上救助與搶險打撈、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指導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34)市氣象局:負責組織做好地震災區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35)人民銀行臺山支行:負責協調貨幣專項資金的調動,維護災區金融穩定;組織、協調、處置災區的金融突發事件。
(36)江門銀保監分局臺山監管組:負責組織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盡快恢復營業,保障災區金融服務,及時安排信貸資金支持救災。
(37)中國電信臺山分公司、中國移動臺山分公司、中國聯通臺山分公司:負責恢復受破壞的固定電話及無線電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38)市自來水公司:組織指導城市供水工程設施搶修工作。
(39)各鎮(街,下同)政府(辦事處,以下統稱鎮政府):負責建立健全相應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協調本轄區內的抗震救災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鎮(街)地震應急預案,負責本鎮(街)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庫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維護,組織建立健全綜合救援隊、專業救援隊伍和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演練;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加強地震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組織本轄區的地震應急救援的先期緊急處置,及時組織實施人員緊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地震次生、衍生災害,開展社會動員等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啟動地震災害Ⅳ級以上響應后,負責成立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抗震救災的協調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地震工作副局長擔任。主要職責:貫徹市指揮部指示和部署,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啟動、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及應急處置方案;辦理市指揮部文電工作,起草相關簡報;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各鎮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市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指導。
2.4專家組
市指揮部成立地震應急工作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鑒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3 運行機制
3.1監測預報
3.1.1監測報告
我市各類地震監測臺網的地震監測信息要及時報送,由上級地震部門監測中心進行接收、質量監控、存儲、常規分析處理,并進行震情跟蹤。
3.1.2預測預報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F象進行調查核實,上報上級地震部門。當省政府發布臨震預報,我市行政區域全部或局部處于預報區時,預報區所在地的鎮政府加強應急防御措施。
3.1.3預防行動
當我市全部或局部處于省政府臨震預報區內,預報區所在地的鎮政府要采取應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加強震情監視,及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及時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有關單位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穩定。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1)震情速報
當我市境內發生M3.0級以上地震(或者相鄰市縣發生M4.0級以上地震對我市造成明顯影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級地震部門報告,并及時通報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同時,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及時收集震情資料,報上級地震部門進行研判,根據上級地震部門提出的地震發展趨勢意見,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2)災情報告
啟動應急響應后,災區所在地的鎮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信息報告市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市應急管理局等有關單位迅速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時報送市政府。市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電力等有關部門和通信運營商要將相關災情及時報告市指揮部。
發現外國籍人員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所在地鎮政府及有關單位要迅速核實并報告市政府辦公室,抄報市應急管理局。
發現港澳臺人員人員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所在地鎮政府及有關單位要迅速核實并報告市委統戰部(市臺港澳事務局),抄報市應急管理局。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主要包括:地震影響范圍、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等。
3.2.2先期處置
災區所在地鎮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要按照市指揮部的安排部署,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立即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護場所,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防范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必要時,提出援助請求。
3.2.3震區監測
根據地震應急工作需要,市應急管理局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加入上級地震部門的地震現場工作隊,對地震類型、地震趨勢提出判定意見;加密震區監測網,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市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天氣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響應啟動
按照地震災害影響范圍、嚴重程度等,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市指揮部立即對震情和災情進行初步評估研判,向市政府提出應對措施建議,由市政府向有關單位發布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國務院啟動Ⅰ級響應后,市指揮部在國務院、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江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和指揮下,組織指揮本市的抗震救災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逐級報告江門市政府、省政府及有關部門。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地震災害,市指揮部立即對震情和災情進行初步評估研判,向市政府提出應對措施建議,由市政府向有關單位發布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政府啟動Ⅱ級響應后,市指揮部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江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和指揮下,組織指揮本市的抗震救災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逐級報告江門市政府、省政府及有關部門。
(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地震災害,市指揮部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報請市政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向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揮部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次生災害防范和應急恢復等工作。必要時,市指揮部經市政府同意,報請江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支援。
(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市指揮部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報請市政府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揮部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次生災害防范和應急恢復等工作。必要時,市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趕赴地震災區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其他特殊地區發生地震災害,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響應級別。
3.2.5現場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市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根據需要成立抗震救災現場指揮機構,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災人員;及時掌握和報告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與分配援助物資等。
3.2.6社會動員
市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地震災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圍,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地震災害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7區域合作
市應急管理局要加強與省內外相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交流合作,建立區域合作機制,積極開展抗震救災區域合作與交流。
3.2.8應急終止
地震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3.3恢復重建
3.3.1制訂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按照國務院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省政府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省、市、縣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3.3.2調查評估
市應急管理局派人參加由上級地震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的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主要內容包括: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等。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開展災區范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調查。
3.3.3征用補償
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實施征用的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有關規定及時返還被征用的物資和裝備;造成毀損、滅失的,要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3.3.4災害保險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辦地震災害保險,鼓勵公眾積極參加地震災害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不斷完善公眾地震災害補償保障機制。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相關單位要為保險理賠工作提供便利。
3.4信息發布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按規定做好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相關工作。地震災害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統一。
4 應急保障
4.1隊伍保障
各鎮政府、市有關單位要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消防、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經常性開展專業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地震災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各鎮政府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
各鎮政府、市有關單位要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市應急管理局要配合上級地震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4.2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各鎮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
4.3物資保障
各鎮政府、市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生產供應。各鎮政府及有關單位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4.4避護場所保障
各鎮政府、市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護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要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處于良好狀態。
4.5基礎設施保障
市科工商務局負責保障應急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組織通信運營商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必要時,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等單位要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體系,確保公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地震信息。
臺山供電局等單位要指導、協調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電力調度系統建設,及時修復管轄范圍損毀的電力系統和設施,保障災區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臺山海事處等單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鐵路、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4.6平臺保障
市地震工作機構應建立全面反映本地實際的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臺。
5 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至少每三年一次。
各鎮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按預案要求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通過演練發現存在的問題,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2宣教培訓
各鎮政府、市有關單位要做好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融媒體中心等部門和新聞媒體等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防震減災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5.3責任與獎懲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次生災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生活的破壞。
(3)生命線設施是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4)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6.2預案修訂和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組織修訂,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6.3預案管理
各鎮政府、市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6.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5年印發的《臺山市地震應急預案》(臺府辦〔2015〕3號)同時廢止。
7 附件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
7.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我省上一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7.2重大地震災害(Ⅱ級)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7.3較大地震災害(Ⅲ級)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7.4一般地震災害(Ⅳ級)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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