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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江門市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市場主體應當依法登記住所,且只能登記一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一、住所登記申請材料
市場主體在申請設立登記或者住所變更登記時,應當分別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使用相關材料之一: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產的,除提交業主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外,還需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業主同意使用房屋的相關材料。
(三)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交不動產產權的相關材料,包括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證明或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無法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文件。
(四)出租方為賓館、酒店的,可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六)租賃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非住宅房屋的,可以提交蓋有出租方單位公章的租賃協議復印件。
(七)租賃市場內的攤位或購物城內、商城內、超市內以及各種營業廳內柜臺的,提交該場所開辦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租賃協議。
(八)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電子商務平臺出具的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
市場主體將自建房作為住所登記的,除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由房屋產權人簽署的《已取得自建房安全鑒定合格證明承諾書》,承諾自建房已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附件4)。
二、住所登記改革措施
(一)住所信息申報制
詳見附件1:市場主體住所信息申報指引
(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詳見附件2:市場主體住所登記“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申報指引
(三)“住改商”
詳見附件3:市場主體住所登記“住改商”申報指引
(四)以自建房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的
詳見附件4:市場主體住所登記自建房申報指引
(五)江門市市場主體住所告知承諾書
市場主體在辦理住所登記時,應當按照《管理辦法》《江門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負面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的要求,告知市場主體《負面清單》所列禁止經營區域,并由市場主體提交《江門市市場主體住所告知承諾書》(附件5),承諾不以禁止經營區域作為住所登記。
三、送達地址承諾書
根據《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共享機制的意見》,市場主體在辦理住所登記時,應提交《送達地址承諾書》(附件6)。
四、辦理程序
市場主體按以上情形準備齊全住所使用相關文件,并連同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所需的其他申請材料前往屬地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
附件2:市場主體住所登記“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申報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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