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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黃金首飾經營者:
為規范黃金首飾經營行為,防止宣傳不實、價格不透明、計量不標準等不規范經營現象,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向各黃金首飾經營者發出如下提醒告誡:
一、要充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向消費者推薦銷售黃金飾品時,應主動向消費者指出說明其購買的是何種黃金,詳細說明“一口價”黃金與“按克計價”黃金的區別,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就消費者提出的關于商品克重、計價方式、換購政策等信息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全面的答復,對消費者可能存在誤解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及時提醒與告知。
二、要按規定規范明碼標價行為。在日常經營中要嚴格遵循公平、合法、誠信經營原則,按規定對商品進行明碼標價,標示商品的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信息,不得利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對消費者履行主動告知義務,明確告知消費者“一口價”黃金的計價方式、克重、換購政策等,要主動對“一口價”黃金和“按克計價”黃金進行分開陳列或以顯著方式區分。
三、要規范使用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經營用稱重計量器具(如電子天平)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須自行在廣東省計量強制檢定管理平臺完成備案登記,并按程序申請強制檢定,經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根據《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交易金飾品時,每件不超過100g的金飾品,負偏差不得超過0.01g,金銀飾品的經營者應當配備最大允許誤差優于或等于所銷售商品負偏差的計量器具。
四、違規經營者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經營者不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完整真實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2、經營者未規范明碼標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經營者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屬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4、經營者銷售的商品經核稱超過規定的負偏差值,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違反《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本提醒告誡書發出之日起,各黃金首飾經營者要認真對照上述提醒告誡要求,積極開展自查自糾,規范經營行為。臺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進一步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對群眾投訴舉報、輿情反映嚴重的經營者,經提醒告誡仍拒不改正的,依法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臺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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