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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轉供電主體(包括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公司、市場管理方等):
為持續貫徹落實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規范工商業轉供電價格行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落實電價政策
根據《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8〕375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2〕938號)的規定,各轉供電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應按自身與電網企業結算的電價和各分表電量收取電費;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電費由終端用戶平攤。轉供電主體自身電費不得分攤給終端用戶;不得以電價的方式收取服務費、管理費等變相提高終端用戶的用電成本。轉供電主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
二、自覺做好價格公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的規定,轉供電主體應當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電費的項目、依據、內容、等級或規格、收費標準、12315投訴電話等內容;轉供電主體應當每月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將當月(或上月)向供電部門繳納的電量、電價、總額和對終端用戶代收取的電量、電價、總額進行公示,相關數據至少保存2年。
三、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各轉供電主體要嚴格遵守《電力法》《價格法》等法律,杜絕在電費中違法加收其他費用、不執行政府指導價、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違法行為。
《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依據《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予以處罰。
《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積極開展自查自糾
本提醒告誡書發布之日起,各轉供電主體要認真對照自查自糾。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轉供電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密切關注轉供電投訴舉報,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規范的價格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據《電力法》《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依法依規查處,并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廣大消費者和終端用戶如發現轉供電違規收費問題,請及時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臺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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