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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海灣經濟開發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上級駐我市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現將《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財規〔2025〕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臺山市財政局
2025年7月23日
粵財規〔2025〕2號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省直各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推動黨政機關更好落實過緊日子要求,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24〕437號),現修訂印發《廣東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25年7月16日
廣東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落實黨政機關過緊日子要求,節約會議費支出,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廣東省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及其補充通知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廣東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是指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的具有獨立承擔法定責任的機構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賓館、飯店或者專業會議場所作為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場 所(以下稱會議定點場所)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除在黨政機關及其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外,應當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的總體工作,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日常管 理工作,各縣(市、區)財政部門、不設區的市所轄鎮街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議定點具體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不設區的市所轄鎮街財政部門開展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工作,省級和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不重復采購。各地區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共同使用,執行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政府采購協議價格。有關單位可登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http://meeting.mof.gov.cn)查詢各市、縣、區會議定點場所。
第二章 會議定點場所及協議價格的確定
第七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會議室等相關設施。除專業會議場所外的會議定點場所還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住宿、餐飲條件以及相關設施。
第八條 確定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數量適當,布局合理。會議定點場所的數量以能滿足黨政機關會議需要為宜,場所位置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檔次適中,價格優惠。會議定點場所檔次、類型應當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黨政機關會議的需要,價格按照協議給予優惠。
(三)依法依規,公開公平。會議定點場所的確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財政部門在確定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時,原則上要將受理公務卡作為前提條件。
第九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等方式確定,縣(市、區)財政部門、不設區的市所轄鎮街財政部門在上述方式內結合本地實際選擇,省級和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加強指導。
第十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的內容包括會議室租金、住宿房間價格、伙食費和線上會議服務費用。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最高限價不得高于本地區會議費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
(一)會議室租金根據會議室規格明確每半天收費標準,并明確單獨使用會議室情形下的收費標準。會議室規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種類型進行區分,其中,大型會議室可容納200(含)人以上;中型會議室可容納 100(含)-200人;小型會議室可容納100人以下。會議室應當提供會議所需的基本設備和服務,單獨收費的特定項目及服務項目,需明確其收費標準。
(二)住宿房間價格按標準間、單人間和普通套房三種類型確定。
(三)伙食費按照每人每天確定標準并明細到單餐。
(四)線上會議服務費用按照單次會議或者單位時間確定具體收費內容和標準。
第十一條 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賓館、飯店、專業 會議場所等可以參加會議定點場所采購。黨政機關及其系統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參加所在地的會議定點場所采購。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及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通過政府采購確定會議定點場所后,應當與會議定點場所簽訂協議書,并督促會議定點場所7個工作日內在管理信息系統上注冊并上傳相關資料。采取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確定會議定點場所的,應當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申明不再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的,發布入圍結果公告,視為簽訂框架協議。
第三章 會議定點場所的變動調整
第十三條 會議定點場所實行動態管理。會議定點場所采購協議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調整一次。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可以在框架協議期內進行動態調整。申請加入框架協議的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等,在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確定的動態 調整時間內提交申請。申請退出框架協議的會議定點場所,不得在同一個框架協議期內再次加入。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退出申請2個工作日內,以適當方式發布退出公告。
第十四條 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的,協議期滿后,對符合續約條件的,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議,繼續保留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也可自愿退出,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并在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注銷。采用其他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協議有效期滿后應當重新履行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五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議期內不得提高協議價格,不得因價格優惠而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議期內,由于名稱、法人代表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由會議定點場所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重新在管理信息系統注冊。
第十七條 協議期內會議定點場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于15日內在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注銷:
(一)會議定點場所申請退出開放式框架協議的。
(二)由于會議定點場所服務功能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協議要求的;
(三)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四)由于其他情況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會議定點管理由各級財政部門分級負責。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的總體工作:
(一)制定全省會議定點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指導、協調全省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工作;
(三)管理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指導、協調全省會議定點場所注冊、日常管理、咨詢問答等工作;
(四)指導、協調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監督工作;
(五)財政部部署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日常管理工作:
(一)指導、協調全市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工作;
(二)管理全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指導、協調全市會議定點場所注冊、日常管理、咨詢問答等工作;
(三)指導、協調全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監督工作;
(四)上級財政部門部署的其他相關工作。對因行政區劃變更需要相應調整系統信息的,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需在變更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事項(包括變更類別、變更前行政區劃、變更后行政區劃、對應區號等)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級財政部門、不設區的市所轄 鎮街財政部門在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和日常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分工:
(一)實施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工作;
(二)設立咨詢電話,受理對會議定點場所的咨詢并及時答復;
(三)管理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組織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注冊、日常管理、信息錄入及審核等工作;
(四)落實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監督工作;
(五)上級財政部門部署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督促本級黨政機關執行會議定點管理規定。各縣(市、區)級財政部門、不設區的市所轄鎮街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會議定點場所的入住接待、收費標準、服務質量等履約情況的管理,督促會議定點場所做好有關保密工作,探索建立會議定點場所服務評價機制,加強評價結果運用。會議定點場所應當主動配合,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執行采購協議,不得要求會議定點場所虛報會議天數、人數、開具虛假發票等。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加強會議費報銷的審核管理,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對無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會議定點場所開會的,不予核銷會議費支出。
第二十五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通過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打印電子結算單,如實開具發票,并提供費用原始明細單據,作為黨政機關舉辦會議的報銷憑證。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采購協議的服務項目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嚴格履行協議的各項約定,履約情況作為下一輪次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投標資格審查和評標計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的;
(二)不履行采購協議義務或者履行采購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經協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約定履行的;
(三)超過采購協議價格收取費用或采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的;
(四)提供虛假憑證或者未按規定提供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擾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正常管理監督工作的;
(六)未經批準單方面終止履行協議的;
(七)在采購協議期內,因違法行為被禁止或者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八)采購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的,被取消資格后不得在 同一框架協議期內再次加入。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會議定點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非會議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級實際,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8月16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財規〔202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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