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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山市各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
現將《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江發改價格函〔2019〕906號)轉發給你們。同時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就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提出如下規范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和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業主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含業主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業主協商確定,不再報市發展和改革局備案。
二、我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范圍的最高收費標準如下:高層(有電梯)住宅物業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為1.68元/平方米·月,多層(無電梯)住宅物業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為1.2元/平方米·月;保障性住房(有電梯)物業服務收費最高收費標準為1.5元/平方米·月,保障性住房(無電梯)物業服務收費最高收費標準為0.8元/平方米·月;自有產權車位、車庫最高收費標準:汽車車位40元/車位·月(含公攤水電費,子母車位按照普通車位的1.5倍收費),摩托車位10元/車位·月。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接受業主和社會的監督。
四、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過去物業服務收費規定與本文不一致的自行廢止,并以本文為準。其他細則按江發改價格函〔2019〕0906號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江發改價格函〔2019〕906號)
臺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14日
江發改價格函〔2019〕906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各市(區)發展和改革局,市物業管理協會,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9〕28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強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通知如
一、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和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業主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含業主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業主協商確定,不再報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二、我市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實行最高限價管理,下浮不限。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高層(有電梯)住宅物業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為2.4元/平方米·月,多層(無電梯)住宅物業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為1.5元/平方米·月;保障性住房(有電梯)物業服務收費最高收費標準為1.5元/平方米·月,保障性住房(無電梯)物業服務收費最高收費標準為1元/平方米·月;自有產權車位、車庫最高收費標準:汽車車位60元/車位·月(含公攤水電費,子母車位按照普通車位的1.5倍收費),摩托車位10元/車位·月。鶴山、臺山、開平、恩平4市的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標準原則上由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按質價相符原則確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并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約定。
四、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所在地有定價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在地有定價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對該物業管理成本、調價的合理性、必要性等情況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五、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住宅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因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質量、成本變化、合同期限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重新約定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的調整應當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依法依規由業主表決通過。物業服務企業應將需重新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業主表決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30日以上。
六、業主對房屋進行室內裝修產生的垃圾、余泥渣土可依法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或自行清理,清運費標準由業主與被委托方協商確定。
七、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每戶不少于4張出入證(卡),機動車按一停車位一證的方式免費配置車輛出入證(卡)。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重新辦證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制作成本合理收取工本費。
八、現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與本次公布的政府指導價不符的,對仍屬于政府指導價管理范圍的物業服務收費,可繼續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價格執行;重新約定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合同期滿三個月前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已按第五條規定變更收費標準的除外。
九、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方式和標準、垃圾和余泥清運費、裝修保證金、共用水電、電梯等費用的分攤方式和范圍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增設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強制性服務項目和收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按照規定做好公示,接受業主和社會的監督。
十、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已到期或不一致的自行廢止,并以本文為準。
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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