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公安局黨委議事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本局黨委科學決策、科學領導,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提高會議質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特殊情況下,黨委書記可以委托黨委副書記主持。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第三條 參加黨委會的成員是全體黨委委員。根據會議內容,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相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四條 黨委會議的主要議事范圍包括:
(一)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文件、會議精神,討論和決定本局對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措施。
(二)研究決定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研究通過重要的黨務工作規章制度。
(三)研究決定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四)研究決定黨委下屬黨(總)支部的建立和調整。
(五)研究決定對副股級以上干部的任免、交流、獎懲、考核、教育和監督。
(六)研究決定受表彰的集體、個人。
(七)分析黨委、黨總支和黨支部工作狀況,對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意見的落實情況,提出改進和加強支部建設的具體意見。
(八)討論決定發展黨員工作。
(九)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研究決定對違反紀律黨員的處分,并根據處分權限報批。
(十)討論決定本局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經濟開支事項。
(十一)其他應提交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 黨委會議的議題一般由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按照各自分工提出,議題由政工室匯總后,報黨委書記審定或黨委書記委托黨委副書記審定。
第六條 凡提交黨委會議討論的重要議題,有關人員應事先準備好相關材料,在會議上作出匯報。
第七條 黨委會議開會時間,由政工室提前通知與會人員。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前請假。
第八條 黨委會議召開時,由有關領導按議題逐項匯報議題內容,與會人員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意見,黨委書記最后發言。一般情況下,會議期間不得臨時動議。
第九條 黨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討論決定問題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同一問題的贊成人數超過到會委員半數方可通過。會議主持人要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集中出席會議人員意見,或經出席會議人員表決作出明確決定。暫時不能作出決定的事項,會議主持人應作出明確說明。
第十條 如對重要問題意見分歧較大,不能形成決議時,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需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另行再議。
第十一條 黨委會議議事時,會議記錄人應認真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經會議主持人和各參會人員審閱簽字以備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黨委會議作出的決定,應視需要適時向有關單位或人員傳達或通報。會議要求保密或暫緩公布研究結果的,會議決議、決定討論形成的過程須嚴格保密,違者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黨委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全體會議組成人員應按照各自的分工認真組織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向會議主持人或黨委會議匯報。政工室負責督辦,做好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 黨委委員必須嚴格執行會議的決定,如在工作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可建議進行重新討論。但在會議重新作出決定前,必須無條件地執行原決定。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本局黨委予以說明、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