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公安局黨務例行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 推行黨務公開應堅持“公開、真實、可信”的原則,凡屬《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臺山市公安局實行黨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方案》要求公開的內容,凡是黨員、群眾關心的黨內熱點問題,容易出現以權謀私、滋生腐敗、引發不公現象的事項,只要不涉及黨內秘密,都應當最大限度地予以公開。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為臺山市公安局各級黨組織。
第三條 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執行情況。執行中央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等情況;本部門本單位重要決策及執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務及落實等情況。
(二)黨的思想建設情況。本級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學習計劃及落實、黨員干部教育培訓計劃及落實等情況。
(三)黨的組織管理情況。本級黨組織的設置、主要職責、機構調整、換屆選舉、黨員發展、民主評議、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黨務工作經費管理和使用,黨員權利保障等情況。
(四)領導班子建設情況。領導班子職責分工、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執行民主集中制,召開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評價等情況。
(五)干部選任和管理情況。干部選拔任用、輪崗交流、考核獎懲、干部監督制度及執行等情況。
(六)聯系和服務黨員、群眾情況。聽取黨員、群眾意見和建議,幫助黨員、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接待來信來訪、排查化解矛盾糾紛,辦理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重要事項等情況。
(七)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廉潔自律規定、落實黨內監督制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處理違紀黨員等情況。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第四條 公開的形式
根據黨務公開內容和范圍,主要包括黨內公開和對社會公開兩種方式。
(一)黨內公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黨內有關會議、文件、OA(辦公自動化)公共信息空間、簡報等方式進行公開。
(二)對社會公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本單位黨務公開專欄、網站、電子觸摸屏等形式公開。
第五條 公開的程序
(一)實施公開。黨務公開依照上一級黨組織制定的目錄進行。如有目錄外需要公開或經黨員申請可以公開的事項,基層黨組織應制定工作方案,報經制定黨務公開目錄的黨組織審核同意后進行公開。方案應包括公開內容、理由、范圍、方式和時限等。
(二)收集反饋。黨的基層組織應認真收集黨員對黨務公開情況的意見建議,及時作出處理或整改,并將結果向黨員反饋。可建立集體例會制度,在會上聽取意見建議、反饋上次收集意見建議的處理或整改結果。
(三)歸檔管理。黨的基層組織對公開的黨務信息資料應及時登記歸檔,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六條 公開的時限
公開時限分為“長期、定期、即時”三種。“長期”即除公開內容發生變化外,保持持續公開;“定期”指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等進行周期性公開,具體周期依據實際情況確定;“即時”指在公開事項發生后及時公開,具體時限由上級有目錄制定權的黨組織確定。
第七條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