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公安局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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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2 09:15:51
- 來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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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山市公安局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了嚴肅黨務公開工作紀律,進一步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保障廣大黨員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確保黨務公開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預期效果,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違反黨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各級黨組織和個人是責任追究的對象,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黨務公開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過錯追究、強化教育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改進工作與追究責任相促進、過錯責任與懲治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基層黨組織和個人違反黨務公開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權限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一)不能及時傳達貫徹和組織落實黨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
(二)未按職責要求落實黨務公開職責的;
(三)應公開而未公開,或避重就輕,避實就虛,致使黨務公開工作流于形式的;
(四)不按規定的程序、形式和時限進行公開的;
(五)群眾對公開內容提出批評意見、建議或要求,無正當理由拒不解釋說明的;
(六)其它違反黨務公開有關規定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紀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理。
(一)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搞假公開的;
(二)對重大決策、重要事項和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不按規定履行黨員群眾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程序,損害黨員群眾切身利益,侵犯黨員群眾民主權利,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不認真落實上級黨組織督促檢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對公開后黨員群眾要求應當解決的問題不認真解決的;
(四)對群眾提出的批評意見或建議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六條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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