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公安局黨務公開監督檢查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臺山市公安局實行黨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方案》,全面掌握我局黨務公開工作進展情況,進一步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和完善黨務公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臺山市公安局各級黨組織。
第三條 監督檢查內容
(一)對黨務公開組織領導的督查。主要督促檢查各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對黨務公開工作的領導是否重視到位、責任落實和工作開展情況。
(二)對黨務公開內容的督查。督促檢查按《臺山市公安局實行黨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方案》規定的內容及黨員、群眾關注的重大事項和熱點問題的公開情況。重點督查各基層黨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及工作部署情況、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管理情況、領導班子建設情況、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聯系和服務黨員、群眾情況。
(三)對黨務公開形式的督查。主要督促檢查各基層黨組織公開的形式是否靈活多樣,注重實效,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范圍,確定不同的公開形式,切實方便群眾知情、辦事和參與。重點檢查宣傳工作是否活躍,是否向上級黨組織或媒體報送和發布信息。
(四)對黨務公開期限的督查。主要督促檢查各部門、單位是否規定了黨務公開的期限,做到了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緊急事項及時公開。
(五)對黨務公開制度落實情況的督查。主要督促檢查各基層黨組織是否實行黨務公開例行公開、依申請公開、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六)對黨務公開效果的督查。主要督促檢查黨務公開效果是否達到了方便群眾,服務群眾,與群眾有溝通,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能做到及時聽取和整改反饋,達到群眾基本滿意的效果。
第四條 監督檢查考核的形式主要有:日常督查,即不定期對各級基層黨組織黨務公開工作進行了解檢查;專項檢查,即針對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推進、落實;檢查考核,即年終對基層黨組織黨務公開工作進行全面了解、總結,考核評比。
第五條 檢查考核的方法
(一)聽取被檢查單位關于黨務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的匯報;
(二)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查看黨務公開的內容和公開載體;
(四) 開展問卷調查;
(五) 征求黨務公開監督員意見。
第六條 監督檢查結果運用
(一)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情況及時向黨務公開領導小組反饋,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考核結果由黨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進行通報。
(二)監督檢查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格次。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基層黨組織和主要負責人黨風廉政考核、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考核得分為一般的基層黨組織,當年不得被評為先進,主要負責人也不得被評為優秀等次。
(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由局紀委派專人與黨組織負責人談話,要責成被檢查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并跟蹤監督檢查。
第七條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