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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公通〔2015〕6號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街、場),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市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民政局、農業局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和《江門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聯合制定了《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經臺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臺山市公安局 臺山市財政局 臺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臺山市民政局 臺山市農業局
2015年1月1日
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省《實施細則》)和《江門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江門市《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臺山市人民政府設立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機構。在臺山市行政區域(不包含高速公路)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省《實施細則》和江門市《暫行規定》規定,需要墊付喪葬、搶救費用的,由臺山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
第三條 成立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按省《實施細則》和江門市《暫行規定》規定以及各自職能履行基金監督管理職責。
臺山市聯席會議由臺山市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農業局、民政局組成,召集部門為臺山市公安局。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 救助基金的資金按省《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籌集。
(一)按照各地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省財政廳按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所繳納的營業稅的一定比例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按照所屬專戶分別歸屬各級救助基金。
(五)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墊付資金。
(六)各地機動車號牌拍賣資金在扣除競價發放的有關成本及退費支出后,全額納入各地救助基金。
(七)社會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辦理。
(八)其他資金,由各地自行確定。
各地政府從本地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資金,交本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對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
省《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所列資金由省統一下撥,經江門市聯席會議確定分配數額再劃撥至我市救助基金。
市財政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一年度省《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三)、(六)項所列資金全額撥付到市救助基金。
第五條 市救助基金數額較少、資金缺口較大的,可經報江門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審核及聯席會議同意后,向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申請補助。
第三章 救助實施規定
第六條 機動車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機動車沒有參加交強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受害人、其近親屬、受委托人、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均可以依照規定向本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第七條 申請墊付搶救費用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書》;
(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搶救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
受害人近親屬或委托申請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及其他證明文書。
第八條 申請人自收到《尸體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可申請墊付喪葬費用,并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殯葬費用墊付申請書》;
(二)《死亡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與受害人的關系證明;
(四)《尸體處理通知書》復印件;
(五)其它相關證明。
屬委托代理的,還需提交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證明。
第九條 申請人向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搶救、喪葬費用時,應承諾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先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項,并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向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墊付款項。
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墊付搶救、喪葬費用申請后,應當制作是否同意墊付的通知文書后,在2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及實施搶救的醫療、殯葬服務機構。
第十條 同意墊付費用的,實施搶救的醫療、殯葬服務機構在完成搶救或在尸體處理完結后可申請費用結算支付。
搶救費用清單應送衛生計生部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本地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核定相關費用;殯葬服務費用清單應送民政部門按照《廣東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標準核定相關費用。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結算申請后按規定辦理審批事宜。
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到賬后,相關醫療機構、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收款憑證送基金管理機構附案。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不予支付、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不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不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基金管理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復核申請,并提出復核理由及依據。
基金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人員對復核申請進行審核,并商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或民政部門意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
第十二條 肇事逃逸致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且超過三個月未偵破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屬工傷社會保障范圍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之一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一)受害人及其家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
(二)受害人家庭為五保戶、低保戶、鎮(街)“三無”對象或鎮(街)政府民政部門確認的臨時特殊困難戶的;
第十三條 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書》;
(二)致人死亡的,提供當事人死亡證明;致人受傷的,提供鑒定部門出具的重傷或傷殘鑒定結論;
(三)受害人供養或者撫養直系親屬的戶口簿;
(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五保供養證》,或鎮(街)政府出具“三無”對象證明,或受害人因該交通事故導致其家庭經濟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證明;
(五)其它相關證明。
屬委托代理的,還需提交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各級聯席會議于每年6月30日前制定本地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標準。
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的,基金管理機構提交本級聯席會議作出審核,并根據聯席會議審核意見辦理。
第四章 追償和核銷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機構已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賠償義務人明確的,公安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應當通知基金管理機構參與損害賠償調解。
事故責任方及賠償義務人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基金管理機構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已墊付費用。
第十六條 追償時間超過2年,事故責任方及賠償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出核銷申請,經本級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后核銷。
經審核同意核銷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對已墊付的費用進行核銷,并登記在帳。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定期對核銷墊付費用的案件進行復查。經查證事故責任方及賠償義務人有支付能力的,應及時追回。墊付資金在核銷后重新追回的,歸入本級救助基金專戶。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全額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行政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托代理費用等,按照有關規定,由本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或以專項經費列入主管部門年度預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市公安、財政部門和上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接受市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25日內,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報送至市公安和財政部門,由市公安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審計,經審計確認后于每年2月1日前依法向社會公告,并按規定綜合報送江門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上年度從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結余較多的,可在下年度適當降低公安交通違法罰款的提取比例或者暫時停止提取,并按省《實施細則》的規定報備。
第二十一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要接受省、江門市基金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加強對基金的管理,規范工作程序。對在管理過程中或上級基金管理機構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并視情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在救助基金管理、運作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有關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以提供偽造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提交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依法追回救助資金,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及農業機械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路外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或導致受害人家庭經濟嚴重困難需要救助的,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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