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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三年施行期將于2017年12月31日屆滿。為做好《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修訂工作,規范工作程序,提高修訂質量,我辦通過座談討論、聽取意見、發函征詢等方式,聽取了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對該暫行規定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將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歡迎社會各界、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于12月29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給我辦:
一、傳真:0750-5588733
二、信函:臺山市臺城街道纏溪交警大隊大院內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謝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省《實施細則》)和《江門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江門市《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臺山市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是經臺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復同意設立,臺山市公安局是其主管部門。
在臺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直接管轄的道路發生的交通事故,符合省《實施細則》、江門市《管理規定》和本規定,需要墊付喪葬、搶救費用、發放一次性困難救助的由臺山市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直接辦理。
第三條 成立臺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救助基金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按省《實施細則》、江門市《管理規定》、本規定和各自職能履行對救助基金監督管理職責。
臺山市救助基金聯席會議由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市農業局、市民政局組成,召集部門為臺山市公安局。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 我市救助基金的資金按省《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籌集、管理和使用。
省《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所列資金下撥后,由江門市救助基金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分配數額再劃撥至我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年3月15日前要編制從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資金的比例說明,提交本級救助基金聯席會議審定。市財政部門要按照比例每半年將相應的資金劃撥至基金管理專戶。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劃撥資金的監督,對不按時劃撥的責令整改。
第六條 市救助基金數額較少、資金缺口較大的,可經報江門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審核及聯席會議同意后,向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申請補助。
第三章 救助實施規定
第七條 機動車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機動車沒有參加交強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受害人、其近親屬、受委托人、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均可以依照規定向本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第八條 申請墊付搶救費用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書》;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單位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事故說明文書;
(三)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單位出具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四)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搶救證明;
(五)交通事故中的車輛登記信息及保險投保情況、保險單復印件;
(六)除受害人外其他事故方的資料;
(七)事故現場照片3張以上;
(八)其他相關證明。
受害人近親屬或委托申請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戶口簿復印件)及其他證明文書。
第九條 申請人自收到《尸體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可申請墊付喪葬費用,并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殯葬費用墊付申請書》;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單位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事故說明文書;
(三)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單位出具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四)《死亡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與受害人的關系證明(戶口簿復印件);
(六)交通事故中的車輛登記信息及保險投保情況、保險單復印件;
(七)除受害人外其他事故方的資料;
(八)事故現場照片3張以上;
(九)《尸體處理通知書》復印件;
(十)其他相關證明。
屬委托代理的,還需提交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證明。
第十條 申請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搶救、喪葬費用時,應承諾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先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項,并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墊付款項。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墊付搶救、喪葬費用申請后,應當制作同意或不同意墊付的通知文書后,在2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XX費用同意墊付通知書》同時送達交通事故處理部門、醫療或殯葬服務機構、事故責任方和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墊付先于事故認定的,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應在《事故認定書》或《事故證明書》上注明救助基金墊付情況。
第十二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支付墊付款前,申請人提出放棄申請或在本規定限額內指定額度的,應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終止審查、墊付程序:
(一)申請人提出放棄申請的;
(二)醫療或殯葬服務機構已從其他途徑解決相關費用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交不需墊付書面函件的。
第十三條 實施搶救的醫療、殯葬服務機構收到同意墊付通知書的,在完成搶救或在尸體處理完結后可申請費用結算支付。
醫療、殯葬服務機構在申請費用結算前應扣減保險公司、當事人或其他人員的預付費用,如預付費用足額的不再申請墊付結算。
第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結算申請后按規定辦理審核、審批事宜。搶救費用清單應送本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本地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核定相關費用;殯葬服務費用清單應送民政部門按照《廣東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標準核定相關費用。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已經核定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數額在5個工作日內劃撥至相關醫療、殯葬服務機構,收到費用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收款憑證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附案。
第十五條 申請人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不予結算、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相關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基金管理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復核申請,并提出復核理由及依據。
救助基金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人員對復核申請進行審核,并商本地衛生和計生部門或民政部門意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
第十六條 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受害人不屬工傷社會保障范圍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一)受害人及其家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
(二)受害人家庭為五保戶、低保戶、鎮(街)“三無”對象;
(三)受害人家庭為鎮(街)政府民政部門確認的臨時特殊困難戶的;
(四)經法院調解、判決,事故損害賠償仍無法執行的;
(五)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請一次性困難補助。
第十七條 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時,須提交以下相應的資料:
(一)《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書》;
(二)致人死亡的,提供當事人死亡證明;致人受傷的,提供鑒定部門出具的重傷或傷殘鑒定結論;
(三)受害人供養或者撫養直系親屬的戶口簿;
(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五保供養證》,或鎮(街)政府出具“三無”對象證明,或受害人因該交通事故導致其家庭經濟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證明;
(五)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的,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執行困難相關法律文書;
(六)存在多個同一順位優先繼承或受償的可申請主體的,應提供其全體對一次性困難救助款的分配協議;
(七)屬委托代理的,還需提交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委托人的法定代理人須提供監護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
第十八條 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受理、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本級救助基金聯席會議研究審定,并根據會議審定結論辦理。
第十九條 申請人自收到《同意發放一次性困難救助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供指定帳戶。逾期提供視為自愿放棄。
第二十條 各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如需調整本級一次性困難救助標準的,應當將調整方案征求救助基金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意見并提交救助基金聯席會議審定。
第四章 追償和核銷
第二十一條 墊付的搶救、喪葬費用,申請人應當及時償還;有償還能力但拒不償還或超過2年未償還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或殯葬服務機構代其申請的,由償還義務人承擔償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已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賠償義務人明確的,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應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事故責任方及賠償義務人不履行償還墊付費用義務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本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已墊付費用。
經法院審理查明并有法律文書的,市保險行業協會應監督機動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在5個工作內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了相關費用,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的,應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告知相關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主動告知相關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因申請人沒有告知而產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墊付費用的追償時間超過2年,經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調查核實,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核銷理由,經本級救助基金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后核銷。
經審核同意核銷,要按照財務管理規定登記在賬,核銷后仍保留追償的權利。墊付資金在核銷后重新追回的,歸入本級救助基金專戶。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全額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行政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托代理費用等,按照有關規定,由本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或以專項經費列入主管部門年度預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分半年、全年編制財務報告,并在20個工作日內送市公安、財政部門和上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接受市公安、財政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25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送至市公安和財政部門,由市公安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審計,如發現存在問題須按審計要求進行整改。全市每年的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由江門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規定綜合報送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上年度從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結余較多的,可在下年度適當降低公安交通違法罰款的提取比例或者暫時停止提取,并按規定報江門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 臺山市公安局要加強對臺山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落實檢查、監督職責;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接受江門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對發現的違規違法問題,按照省《實施細則》、江門市《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以偽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資料、或捏造道路交通事故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依法追回救助資金,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及農業機械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路外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或導致受害人家庭經濟嚴重困難需要救助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死亡賠償金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為保存,待其家屬、繼承人出現后予以返還賠償金及孳息。
保險行業協會應督促肇事車輛投保公司在理賠額度內,將死亡賠償金交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為保存。
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或事故責任方應當自事故處理調解結果或法院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死亡賠償金劃撥至基金管理機構專戶。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后,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由臺山市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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