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公安局黨務公開監督員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監督員在黨務公開工作中的監督作用,增強黨務公開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10〕29號)的精神,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為臺山市公安局各級黨組織。
第三條 黨務公開監督員的資格條件
(一)公道正派,品行優良,群眾威信高,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敢于堅持真理,能夠真正發揮監督作用;
(二)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能夠提出較好的意見建議和切實可行的辦法措施;
(三)全部由本組織黨員或部分由聘請的社會人士擔任,具體聘請數量由聘請的黨組織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四)黨務公開監督員經聘任的黨組織審查后確定。
第四條 黨務公開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掌握推進黨務公開工作的有關精神,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政策水平;
(二)向黨員、群眾宣傳黨務公開的內容,促進黨員、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落實,監督黨員、群眾提出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
(三)對黨務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時限及工作執行等情況進行全面監督,并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
(四)出席黨務公開工作的有關會議,參加安排的各種監督檢查、綜合調研等活動;
(五)反饋和傳遞黨員、群眾對黨務公開工作中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六)參與和辦理黨務公開領導小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黨務公開監督員的監督方式
(一)黨務公開監督員在局黨務公開領導小組的牽頭組織下,開展監督工作;
(二)監督工作可以定期集中組織,也可不定期進行,發現黨務公開存在的問題后,監督員需及時向黨務公開領導小組提出整改落實的意見、建議;
(三)監督過程中,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觀看實例等方式,對局黨委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黨務公開的階段性要求、黨務公開目錄規定的公開事項和黨務公開制度建設情況、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也可以通過召開征求意見會和走訪黨員、群眾,對黨務公開工作開展的情況進行調研;
(四)黨務公開領導小組要將工作情況和研究制定的措施及時反饋給監督員,以便監督員提出改進辦法和建議。同時,要支持黨務公開監督員的工作,虛心接受監督員的監督檢查,認真對待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黨務公開監督員工作要求
(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主動地做好監督工作,充分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
(二)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依法辦事;
(三)反映情況必須實事求是,提供信息務求真實準確;(四)遵守黨務公開有關工作制度。
第七條 黨務公開監督員的管理
(一)定期組織召開監督員例會,集中學習有關文件、精神,交流思想,認真聽取監督員的意見反映;
(二)黨務公開監督員聘任期限為三年。聘任期滿,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的,可以續聘。受聘期間如發現有不宜擔任監督員的行為,將取消其監督員的資格;
(三)黨務公開監督員為義務監督員,在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積極參與黨務公開工作;
(四)黨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做好與黨務公開監督員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及時通報黨務公開監督員工作開展情況。
第八條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