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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省和江門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起草地方性公安規(guī)章。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導、檢查落實。
(二)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預測社會治安新情況、新問題,為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對策。
(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刑事案件和經(jīng)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對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查處。
(四)協(xié)調(diào)處置重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負責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工作,指導并監(jiān)督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和企事業(yè)單位保衛(wèi)組織的建設工作。
(五)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維護交通秩序及對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cè)藛T的管理和處理交通事故工作。
(六)負責管理出入境工作。
(七)主管全市公共信息網(wǎng)絡安全監(jiān)察工作。
(八)負責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查工作,防范、處理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九)負責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對來我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主要領導的安全警衛(wèi)工作。
(十一)負責森林公安業(yè)務工作。
(十二)負責打擊走私相關工作。
(十三)承擔本市海事水(區(qū))域治安管理相關職責。
(十四)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組織建設和公安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違法違紀案件,指導、檢查督促各級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
(十五)組織開展公安科研工作,為各級公安機關提供信息、科技、后勤、裝備等服務。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