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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動,全力穩定轄區道路客運安全形勢,營造平安有序的出行環境,市交通運輸局重拳出擊,集中整治非法營運等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針對我市道路客運特點,結合群眾投訴舉報的線索,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公安交警部門在高鐵臺山站周邊路段設置聯合檢查點,依法對過往車輛實施全面檢查,重點檢查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是否齊全有效,依法嚴厲打擊私家車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

9月11日上午10時,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對粵JF****4小轎車進行檢查,司機神色慌張,引起執法人員警覺,執法人員隨即讓其靠邊停車,對該車司機進行身份核實,并分別對乘客與司機進行詢問。經調查,乘客在某網約車平臺下單,從恒大名都前往高鐵臺山站,司機現場無法出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等有效證明,涉嫌非法營運,執法人員依法對其立案調查。同時,執法人員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強調從事網約車運營需具備的條件,并詳細講解《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辦理流程。
本次聯合行動累計查處非法網約車案件2宗。下一步,市交通運輸局將繼續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路面執法聯動,保持高壓治理態勢,加大轄區客運市場整治力度,并落實“一案雙查”,嚴厲打擊網約車平臺公司違規派單行為,努力打造有序、規范、安全的客運市場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出行。
法條鏈接: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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